本題應該不會考 而且我只有大概看一下懶人包
案由:某甲為司法機關的公務員 洩密又非法監聽 淪為政治打手
1.刑事責任:一審已確定洩密罪、通訊保障法罪及監察法罪
(此處想問 涉及特別法部分刑總會不會考;另外還有最近流行的路過,
應該不屬於刑總範圍吧?)
2.民事責任:?
=============================================================================
問題:刑事法庭追究完監察院或法務部是否應再追究 移送職務法庭
雖然之前監察院彈劾都剛剛好平手未過半
但洩密案之後得到法院認證 是否應再追究行政責任
(意即監察院可能應依刑事法院判決行第三次彈劾)
3.懲戒責任:
法官法§89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1)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
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
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2)違反第18條規定,情節重大。
(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3)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4)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檢察官有前述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
懲戒程序。
移送懲戒程序(法官法第51):
(1)法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2)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除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
移送監察院審查。
懲戒之種類(法官法第50、89條檢察官準用)
(1)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2)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
年以下。
(3)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4)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5)申誡。
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以上之處分。
檢察官定義(法官法第86條):
(1)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2)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我被搞迷糊了?!檢察總長回任主任檢察官又是依哪一條法令→法院組織法66條
如果決定有問題 做出相關決定然員是否同樣應受彈劾
(目前看起來是不用負擔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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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某甲為司法機關的公務員 洩密又非法監聽 淪為政治打手
1.刑事責任:一審已確定洩密罪、通訊保障法罪及監察法罪
(此處想問 涉及特別法部分刑總會不會考;另外還有最近流行的路過,
應該不屬於刑總範圍吧?)
2.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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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刑事法庭追究完監察院或法務部是否應再追究 移送職務法庭
雖然之前監察院彈劾都剛剛好平手未過半
但洩密案之後得到法院認證 是否應再追究行政責任
(意即監察院可能應依刑事法院判決行第三次彈劾)
3.懲戒責任:
法官法§89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1)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
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
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2)違反第18條規定,情節重大。
(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3)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4)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檢察官有前述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
懲戒程序。
移送懲戒程序(法官法第51):
(1)法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2)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除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
移送監察院審查。
懲戒之種類(法官法第50、89條檢察官準用)
(1)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2)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
年以下。
(3)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4)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5)申誡。
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以上之處分。
檢察官定義(法官法第86條):
(1)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2)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我被搞迷糊了?!檢察總長回任主任檢察官又是依哪一條法令→法院組織法66條
如果決定有問題 做出相關決定然員是否同樣應受彈劾
(目前看起來是不用負擔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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