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不給加班費 -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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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一間公發公司擔任會計助理,會計在月底至隔月初要趕帳

勢必得加班,我們公司加班的規定是必須在下午3點前填好加班單

並交由部門主管簽名,才能算加班費並供餐

但上週六主管認為我們應該可以在下班前作完便拒絕簽名

可是帳這種東西不是你急就一定做的出來的,且做帳的會計(包括我)都是新來的

就職還不到1個月,導致上週六我們加班到10點半(無供餐)

今天主管發布一道命令,每人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6h

我已去向人資要我這個月的刷卡紀錄

我想請問就勞基法之規定,加班費應該以加班單為主還是以刷卡記錄為主

我打算找到工作就離職,請問我是否還要蒐集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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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2-08-11
把刷卡紀錄跟新資單以及要說明的事情 向勞工局提出勞動檢查
John avatarJohn2012-08-15
以打卡紀錄為準,而且公司有義務保存好員工的出勤紀錄。
Edwina avatarEdwina2012-08-18
打卡紀錄有空去偷印
Wallis avatarWallis2012-08-20
只懂權利不懂義務...資方也是倒楣
Lydia avatarLydia2012-08-21
資方怎麼會倒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