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634條規定,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
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
,不在此限。此係交通事業利用人的哪一項權利?
(A)均等利用的權利 (B)處分運送物的權利
(C)安全運送的權利 (D)按時送達的權利
答案 D
查了課本,課本把634這條放在『安全運送的權利』、『按時送達的權利』都有舉例。
想請問大家這題應該怎麼判斷?
謝謝
--
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
,不在此限。此係交通事業利用人的哪一項權利?
(A)均等利用的權利 (B)處分運送物的權利
(C)安全運送的權利 (D)按時送達的權利
答案 D
查了課本,課本把634這條放在『安全運送的權利』、『按時送達的權利』都有舉例。
想請問大家這題應該怎麼判斷?
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