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一下我們公司是這樣的1.當初簽合約,公司並沒有給員工另一份,但有說可影印,當事後我們跟老闆要影印時,老闆卻說,在櫃檯小姐那邊,要我們去跟他拿,但櫃檯小姐卻說在老闆那邊,之後就沒消沒習!2.當初應徵說底薪18000,如果通過試用期會+上全勤2000還有津貼,大概會在22000左右,這些都是口頭說並沒有在合約書上,但事後卻跟我們說沒有所謂的津貼!3.應徵當初說我們公司是"責任制"公司,但最多加班1或1.5小時,但我們經常額外��
以勞基法規訂,是否有違法?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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