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服務法 13條 14條 14-2 14-3 的規定
公務員是不能兼職,這點沒有問題
服務法 13條說明 除非在服務機關監督範外以外的農工礦交通新聞
等 及投資不能超過10%外
還有14-2 14-3 所謂”非營利事業機構”除非經過許可外不得兼職
我突然有個問題;
如果我在”下班時間”,自己去夜市擺攤賣水煎包等諸如此類的
行為…….
是否涉及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法條?
想法:仍然違反13條的規定,理由是因為”持有股份100%”?
應該不會應用到 非營利事業兼職辦法的規定 才是?
如果想法不對,那應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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