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條,我看了很久還是看不出差異,如果能成立第346條,應該也能成立第305條吧
請問到底差別在哪呀
謝謝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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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到底差別在哪呀
謝謝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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