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行政法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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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li012140 (mike)》之銘言:
: 1.計程車司機載客 發現前一位乘客忘了拿走的手機 雨傘 收為己用 何罪?
: 想法 侵占遺失物非業務侵占 保管乘客遺忘物非其業務
: 2.甲乙溺水 丙丟一救生圈 近救生圈之甲先拿救生圈 乙打昏甲搶救生圈致甲溺斃 何罪?
: 想法 殺人 不能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不符利益衡量)
: 問題是
: 無期待可能 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
: 或
: 無期待可能 避難過當得免除其刑?
: 3.行政法 考試科目更改之定性 有無信保適用?
: 如今年調查局 刑總改刑法+刑訴 法警增考體能
: 想法 考試規則效力對外 為法規命令 有信保適用 需有過度期
: 以上 謝謝


個人思考如下


(一)不成立335
1.335 構成要件客體必須有一定的支配權
2.手機 雨傘 已完全脫離乘客的 支配範圍了
(根本不知手機 雨傘 在何處了)
(二)不成立336II
1.業務:利用業務過程完成侵占行為 有業務身分
2.但336之成立 必須以335為前提
335不成立 336無以附麗
(三)成立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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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要件
1.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2.客觀構成要件:甲死亡
3.271
(二)違法性
1.24=避難意思+避難情狀
2.甲有避難意思+避難情狀
3.法益衡平:為救自己生命 犧牲甲生命
手段目的具有實質相當性
4.24 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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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考考試科目更改 有無信保之適用

(一)信保之意涵
公法重要原則 / 憲法層次 / 法治國
(二)考試科目之法律性質
   1.職權命令:為執行法律,依職權發布
細節性 技術性 次要事項
2.考試科目之訂定 係為執行考選部 法定職權
所為細節性 技術性 次要事項
縱因此對人民產生影響 尚非憲法不許
3.考試科目為職權命令
(三)有關職權命令之信保 現行並無專法明文
僅臚列於相關大法官解釋
1.行政法規之信保方式
A.訂定過渡期間條款
B.採取合理補救措施
2.依題意 有關考試科目之變更
為避免人民遭受不可預期損失
宜採 訂定過渡期間 以為考生之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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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3-05-17
1. 你爭點討論錯了 2. 爭點有討論,但概念完全錯誤
3. 定性一開始就錯了,後面方向全偏掉。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3-05-21
請教樓上~可以聽聽第1題你認為成立業務侵占的想法嗎?
Jack avatarJack2013-05-25
1F錯在哪也沒說,不如別推
Agatha avatarAgatha2013-05-28
我覺得提示蠻清楚了,而且我帶讀書會也不喜歡給伸手牌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5-30
答案,如果你只要final answer,拿本選擇題題庫就好了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5-31
其實1. 也不一定是業務侵占啦~我沒有否定他的答案
Una avatarUna2013-06-02
但是推論過程沒辦法說服我,少提了ㄧ些關鍵字就是了
Edith avatarEdith2013-06-05
考試科目的定性??? 難道是150?? 也要要送立院備查??
Ula avatarUla2013-06-06
申論本來就沒標準答案,我比較好奇的是2的概念是錯在哪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6-08
第2題,主客觀審查順序顛倒,同樣的生命法益,衡平性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06-12
是不會過的,手段目的相當性不是用在這裡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6-17
有規定 一定要先審客觀嗎? 那未遂犯的審查呢?
Isla avatarIsla2013-06-20
手段目的關聯性 難道只能用在 304嗎?
手段目的關聯性的上位概念 就是比例原則
Elma avatarElma2013-06-22
法益衡平 仍應作有利行為人考量
Robert avatarRobert2013-06-26
是沒有規定~但沒有老師教你既遂犯是先審客觀再主觀嗎
Oliver avatarOliver2013-06-26
還是你有看過有哪本參考書OR解題書上既遂犯是先主觀再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06-29
客觀的?不過若你要獨創自己的見解也是可以的啦~~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7-04
衡平性的所採的利益權衡理論下的行為相當性原則~
Harry avatarHarry2013-07-05
通常是用在通過了利益權衡理論後~再審查其相當性時
Mason avatarMason2013-07-08
縱始保護利益遠大於犧牲利益~在一種社會的評價上還是
Lydia avatarLydia2013-07-12
會因為你的手段和目的~而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07-17
雖然通過比例原則的手段適當性及必要性,但還是會因為
Lucy avatarLucy2013-07-21
衡平性的下位概念~"行為相當性"再用社會上的評價去審
查一次。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7-22
我覺得樓上的緊急避難需要再回去翻一下
Sarah avatarSarah2013-07-23
g大的審查蠻順的,只是最後衡平結論怪怪的而已
Isla avatarIsla2013-07-24
那樓上可不可以指教一下小弟呢?謝謝
Una avatarUna2013-07-26
對了~樓上你還沒說為什麼第1題在上一篇的推文是業務侵
Elvira avatarElvira2013-07-30
占,而不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我很想聽聽你的見解~
Zora avatarZora2013-08-03
那我剛剛緊急避難也麻煩你指教一下~~謝謝
Olive avatarOlive2013-08-05
1.同~沒意見 2.緊急不適要求衡平性(利益衡量),應該不能
Faithe avatarFaithe2013-08-10
3.科目變更是事實行為還是規則變更??若是規則變更已前公告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8-13
可是 你都已經知道是既遂了 幹嘛回頭審 案子(心證已成)
Susan avatarSusan2013-08-16
先決定既未遂 再來審 構成要件?? 邏輯上好像不太通
Dora avatarDora2013-08-20
先審主觀 或客觀 只會影響 方便性 並不會違法判決
Olivia avatarOlivia2013-08-24
通常發生一個案件~~一定是客觀上出現某個事實現象,
Cara avatarCara2013-08-25
然後我們才會再去調查~行為是否是故意還是過失,
Tom avatarTom2013-08-29
而未遂犯先主再客的原因是因為,在發生一個案件你審完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3-08-31
客觀後~客觀要件不該當~然後再審主觀。那你再另開個
審查未遂犯的標題後~若又從客觀上開始審~然後又不該當
Daniel avatarDaniel2013-09-05
那不是一直循環下去嗎?所以在審未遂犯的時後~才會直
Gary avatarGary2013-09-09
接從主觀開始再客觀~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3-09-14
未遂要先主後客,過失要先客後主,既遂好像沒特別要求…
Liam avatarLiam2013-09-15
既遂犯先客再主,老師說過這已是刑法解題的基本常識~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9-16
所以沒有特別去強調~但因為未遂犯較特別~跟一般解題
方式不一樣~所以才會強調未遂犯要先主觀再客觀~~
Edwina avatarEdwina2013-09-18
未遂是主有客沒有,過失是客有主沒有,先討論有的
Ina avatarIna2013-09-22
嗯~~下次先審客觀 分數上比較保險 昨天寫這篇沒注意到
Sandy avatarSandy2013-09-26
先客後主是因為大家比較偏向客觀來論犯罪巴?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9-29
TJQAZ大 我昨天在定 考試科目 的法律性質 也不全有把握
Robert avatarRobert2013-10-02
你說的 事實行為 我覺得好像也OK 可以請另開一篇說明嗎
Necoo avatarNecoo2013-10-07
指教太沉重了,我剛還以為我緊急避難沒學好重翻一下,只
是基本原理操作一下的答案,我覺得你翻書應該就會看到了
Lydia avatarLydia2013-10-10
可能我念的東西你沒念過~你可以去翻翻李允呈的刑總
Adele avatarAdele2013-10-14
而且也有不少學者提出"行為相當性原則"的概念~非少數
Lauren avatarLauren2013-10-15
但是本題的問題,用你的語言應該是優越利益原則才對
相當性原則根本不是討論重點。
Tracy avatarTracy2013-10-19
因為本題早就符合相當性原則的要件了
Leila avatarLeila2013-10-21
我比較推撲撲的書,因為比較有邏輯,缺點是內心話有點多
不過OS部分不要看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XD
Eden avatarEden2013-10-22
我又說沒本題會用到行為相當性原則,我只是解釋而已。
Ethan avatarEthan2013-10-23
你自己重看ㄧ次推文。
Puput avatarPuput2013-10-25
其實1. 也不一定是業 https://daxi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