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修正的條文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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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pl.ly.gov.tw/do/www/FileViewer?id=2829

修正地方:
1.被告為中低收入戶,審判中得聲請指定。
2.被告為原住民,經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3.被告或嫌疑人為原住民,偵查中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須通知法扶指派律師到場。
被告主動請求訊問或律師四小時內未到場得逕行訊問。
4.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能請求法律扶助。
5.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應停止訊問。
被告同意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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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點是只要辯護人未到場就得停止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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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a avatarDora2013-01-21
辯護人未到場應停止訊問,並且暫停計算24h
Kumar avatarKumar2013-01-22
所以是把舊法的等候時間4hr拿掉?
Ina avatarIna2013-01-27
3.5怎麼兩個怪怪的感覺....4hr好像還是放在第三點耶
Mason avatarMason2013-01-28
二樓的推文是我漏看了(汗)
Freda avatarFreda2013-01-28
3樓覺得第5點是哪個地方奇怪?
Yuri avatarYuri2013-01-30
我是說我看到2F的第一個直覺反應啦..如果如同2F所說.再去
看3.5條就會怪怪的....(前提是以2F所說的為觀點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