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問題 -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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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G4NFI24 ]

作者: bantime (景)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勞資問題
時間: Fri Jul 27 00:43:59 2012

我是任職於某連鎖補習班

有保勞保 所以應該是在勞基法底下的

首先

公司有規定每年一次"強制"要參加檢定考

是利用我們的休假時間,這可以要求加班費或是補休嗎?

然後我問過要補休,因為只有半天,所以只能補休半天?

這樣我是覺得不合理,因為如果以後都休假時間給你來強制上班一小時

之後就補給你一小時就好了?

然後 如果檢定考沒過 雇主可以終止契約 已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的話

應該是可以的

然後剛剛查過勞基法

應該是可以要求資遣費? 正確嗎?

再來

已經明講上班時間,雖然沒有每天達到8小時

但是延長工時仍然算是加班嗎?

然後勞基法裡面有提到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分配的地方不是很了解

是將其中一天所有工作時數分配給其他天

還是可以每天拿半小時或是一小時然後加在其中一天?

那加上去的工時可以超過8小時嗎?如果可以 那上限是幾小時?

然後

連續工作部分

第三十五條(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
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那30分鐘算是工時?還是不算?

如果算

那另行調配休息時間不就可以把所有休息時間都疊到最後然後直接提早下班?

紀錄上就會少半小時工時 或是上級不就可以以未達8小時工時為由

或是第30條將那半小時分配到其他天?


因為最近遇到一些事情

要跟公司玩規定

所以要先搞清楚這些

所以煩請各位先進指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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