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下星期要開第三次勞資訴訟民事庭
其實跟前公司的糾紛也是去年的事了
有什麼情緒也過了,本來想說趕快結束就好。
但今天收到對方第二次的答辯狀
我知道雙方的訴狀跟答辯狀就是攻防,不用太往心裡去
但是天啊!!!我真是覺得~原來很多事真的無下限。
前公司給來的答辯狀反正跟法庭各種抱怨我這個"爛員工"
沒關係反正我理性,也會好好的回書狀,不會陷入謾罵
可是看到對方回的第四點
『然原告曾向台北市勞動局提起勞檢之訴,
勞動局檢复相關資料後雖認同公司給予原告機會不斷輔導,
然因一時善念認列未經正常程序申請的上班時數,
反而導致勞動處依此判定公司構成違反勞基法之事實,
光是勞檢就遭裁罰共6萬元之罰金,本公司亦在此向原告求償,
墾請 庭上准予合併審理。』
欸,他被罰6萬塊,分別是
1.未備出缺勤記載--2萬
2.違反一例一休----2萬
3.超過工時--------2萬
到底要跟我求償什麼?
而且他什麼時候給我哪種機會不斷輔導什麼
拜託你自己的勞基法概念太差,要輔導我什麼??機會??
所謂的"未經正常程序申請的上班時數"反正不懂是什麼
另外善念??
他因為善念所以被勞動部裁罰的錢要跟我求償
要不要把公司給我好了。
天啊,我覺得待過這間公司真是好羞恥
到底為什麼會看見這樣的答辯狀
哈哈哈哈哈,天啊
所有走過或現在正在勞資糾紛---勞資訴訟這條路的版友們
真的是辛苦了餒
希望快點結束!!我再打篇完整的紀錄,
應該可以提振正在勞資糾紛---訴訟朋友們的精神
畢竟你們遇到的公司方,不會再差了。
真是無奈致極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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