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審法16條1項規定,法院應自為判斷
可是專利法101怎麼會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優先審查,這樣不是違法智審法16條的立法意旨?
又如果專利專責機關優先審查,是否法院應等其審查結果出來再行審判呢?在結果未出來前,法院此時還是要停止審判?
抱歉,我是看書自己看到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否理解錯誤,還請大家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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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專利法101怎麼會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優先審查,這樣不是違法智審法16條的立法意旨?
又如果專利專責機關優先審查,是否法院應等其審查結果出來再行審判呢?在結果未出來前,法院此時還是要停止審判?
抱歉,我是看書自己看到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否理解錯誤,還請大家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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