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墊款之消滅時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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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猶記有一題題目是這樣出的:

甲和乙訂立承攬契約,承攬期間甲乙之間雖有書信往返,但甲未支付任何款項,

承攬人乙在二年後對甲聲請提付仲裁,試問當事人法律關係


這題我直接以

承攬人墊款適用兩年短期時效(民法第127條第2項)

承攬人對甲聲請提付仲裁,按民法第129條第2項,理當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惟因乙於兩年後提出請求,故請求權已罹於兩年的時效,

甲可以以乙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對乙提出抗辯。


很抱歉,因為之前寫過的題目還未碰到時效消滅之後,
承攬人仍聲請仲裁這樣的題目,故我不確定時效過後,
聲請仲裁是否還是會發生時效中斷,所以沒有把聲請仲裁的效力寫的很清楚,

直接寫甲可以對乙的請求權提出抗辯,不知道就這個題目的邏輯成不成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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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thing, without blind insistence, is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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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nna avatarDonna2014-07-15
490條+實務見解認為承攬契約的報酬請求權起算時點是工作交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4-07-16
付時起算,你這樣子我看不出來承攬人是否已經交付工作
Kyle avatarKyle2014-07-18
我記得題目是有提到工作交付,可能只是我忘了沒寫上來而已.
Callum avatarCallum2014-07-21
小抱怨一下,這科考科是民總,但卻考承攬的消滅時效...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4-07-24
承攬人的報酬請求權是在民總沒錯拉XD
Andy avatarAndy2014-07-28
我看到承攬就直接寫127,看到聲請仲裁就直接寫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