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聽民總的函授光碟時
不知道是老師口誤還是我耳包
老師在唸完951時 又說了除非掉得是"金錢或無記名證券" 否則就不能再反還...
這樣不是跟951衝突嗎@@" 所以我解釋成是老師口誤
但是問題來了~以下:
民法951條內容是
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後來似乎有修法)
第805條的內容是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Q:第951條不是說了 只要佔有人是善意取得的話就不用返還不是嗎?
那為何依照805卻要返還 而且僅得三成報酬?
這兩條沒有矛盾嗎? 還是我走火入魔了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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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老師口誤還是我耳包
老師在唸完951時 又說了除非掉得是"金錢或無記名證券" 否則就不能再反還...
這樣不是跟951衝突嗎@@" 所以我解釋成是老師口誤
但是問題來了~以下:
民法951條內容是
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後來似乎有修法)
第805條的內容是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Q:第951條不是說了 只要佔有人是善意取得的話就不用返還不是嗎?
那為何依照805卻要返還 而且僅得三成報酬?
這兩條沒有矛盾嗎? 還是我走火入魔了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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