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73-1第3款的疑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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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安安,想釐清一個觀念

民法1073-1第3款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疑問:
1073-1第3款所指的輩分不相同,
是指收養後導致輩分不相同者不得收養,
還是收養前輩分不相同者不得收養?

以105年律師的題目為例
甲女未婚與乙男同居,生下一子 A。
嗣後乙男即離家不知去向。甲女因無力扶養 A,
將甫出生之 A 子,依法出養給表姊丙女與其夫丁男。

答案為
A丙為旁系血親5親等,且無輩分不相當之情形,故收養有效。

A為甲的非婚生子女,跟丙的輩分應該不同才對(?
所以如果本件收養有效,
那1073-1第3款所指的輩分不相同,
應該就是指收養後導致輩分不相同者不得收養
因為丙收養A之後並沒有造成輩分改變的情形

想問我的理解有錯誤嗎


感謝大家的回覆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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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7-10-06
輩份不相當跟不相同是不同概念喔
Kyle avatarKyle2017-10-06
不相當跟不相同兩個不一樣,還有A是甲女的婚生子女 10
65第二項
Steve avatarSteve2017-10-06
啊對 婚生子女是打錯。但是不相當跟不相同的相異處在哪裡@
@
Necoo avatarNecoo2017-10-10
輩分相當是指尊輩收養卑輩且僅差一輩
Kyle avatarKyle2017-10-12
輩分不相當是個倫理概念,像是姪子不能收養叔叔那樣
Erin avatarErin2017-10-12
輩分不相當=同輩收養or越輩/隔輩收養
Harry avatarHarry2017-10-14
因為那個不相當跟不相同的定義不一樣
Bennie avatarBennie2017-10-15
輩份不相當指的是如果收為養子,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必需差
一輩,不可以被收養人輩份比收養人的輩份高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7-10-17
輩份不相當大概94老爸收養岳母這種感覺
Zora avatarZora2017-10-21
非常感謝大家的解答 一直沒注意到不相同跟不相當的差別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7-10-24
推 上了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