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總-姓名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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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跪謝w大與H大。。
所以容我整理一下我的理解,再請指教。。。
1.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都要以184第1項前段為基礎。
2.18條有包括財產及非財產損賠。
19條只有財產上損賠。
3.要請求非財產損賠要寫到18及195第1項前段,才完整。
4.姓名權的非財產上損賠的請求,是屬於195第1項的"其他人格法益",要情節重大才可以請求慰撫金。

以上,是這樣嗎?(((搔頭)))

※ 引述《HomerSimpson (荷馬.辛普森)》之銘言:
: ※ 引述《mamarita (麗塔媽)》之銘言:
: 想請教先進們,民法第19條的姓名權,其所得請求的損害賠償是指財產上,還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因為姓名權被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是要直接用19條請求慰撫金,還是195的健康權被侵害來請求慰撫金??
: 為什麼人格權要分的亂七八糟啦。。。。。
: ((沒補習,自己看函授,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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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artha avatarEartha2014-02-27
中!
Carol avatarCarol2014-03-01
按照你目前所念到的暫時是這樣子 但第2點好像有問題
James avatarJames2014-03-06
19條有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意旨嗎?我不太確定
Liam avatarLiam2014-03-07
再請其他網友補充
John avatarJohn2014-03-09
19條本身沒有非財產的意旨
Edith avatarEdith2014-03-11
是的 但是有"不能"請求的意旨嗎? 我覺得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