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質權人收取質物所生孳息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5-172-46

質權人收取質物所生孳息時,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先抵充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次抵收取孳息之費用
(B)應先抵充原債權,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收取孳息之費用
(C)應先抵充收取孳息之費用,次抵原債權,次抵原債權之利息
(D)應先抵充收取孳息之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答案是D

Q1:質權人既然是占有質物的債權人,為什麼收取他自己的,質物所生的孳息時
還要抵充(抵償充當)費用??

Q2:我有點不懂~什麼是先抵充?次抵充?











--

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4-10-31
所有權人和質權人好像有點不同,質權是動產設定抵押
Agatha avatarAgatha2014-11-05
所以質物孳息屬於所有人權人
Rachel avatarRachel2014-11-09
不過題目沒寫有無交付,所以我是當成未交付來解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4-11-12
債之清償-抵充 該題利息與本金與費用屬不同種類債務,故
還款順序為費用》利息》本金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4-11-15
你可以參考321-323民法
Faithe avatarFaithe2014-11-16
《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
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
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Noah avatarNoah2014-11-19
1-3f 我的觀念有誤 所以請當我個人見解
Andy avatarAndy2014-11-23
民法890條2項
Ethan avatarEthan2014-11-25
發現我記錯順序了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