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petertg: 1.看公司工作規則和管理規章中是否有明定特休請假規定。 01/31 21:50
: → petertg: 2.若無明定,雙方議定之,你請假單照送,讓高層否決 01/31 21:51
: → petertg: 3.依照勞基法40條,請假當天他要給你雙倍,還要補一天假 01/31 21:53
: → petertg: 另外需要於事後24小時內填具理由報給主管機關核備 01/31 21:53
: → petertg: 法律規範是勞資共同議定之,絕對不是資方說了算 01/31 21:54
......勞基法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
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此案並沒有勞基法第四十條的適用。
反而我們可以來看看勞基法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
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由勞工排定之哦XDD,「企業經營之急迫需求」始能是公司「協商調整」的事由。
當然在實務上假本來就要雙方協商調整,但在得以請事假的前提下,
便不會有「企業經營之急迫需求」的適用。
所以,依法,公司是應該給假的,更何況有些公司請事假尚影響全勤,惟特休否。
不然老實說,請特休與請事假在結論是一樣的:
特休沒休公司要給錢,剛好補上請事假未支付的薪水。
如果不影響全勤,是否要與公司爭取權益,我倒覺得是心情問題,不太會影響法律權益。
--
據說,燃香所產生的煙是溝通的媒介,包覆著簌簌的思念與期許,裊裊而上。
就只是怕漏傳了些許訊息,是以緊緊旋繞著,反反覆覆的,直至末稍,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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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etertg: 2.若無明定,雙方議定之,你請假單照送,讓高層否決 01/31 21:51
: → petertg: 3.依照勞基法40條,請假當天他要給你雙倍,還要補一天假 01/31 21:53
: → petertg: 另外需要於事後24小時內填具理由報給主管機關核備 01/31 21:53
: → petertg: 法律規範是勞資共同議定之,絕對不是資方說了算 01/31 21:54
......勞基法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
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此案並沒有勞基法第四十條的適用。
反而我們可以來看看勞基法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
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由勞工排定之哦XDD,「企業經營之急迫需求」始能是公司「協商調整」的事由。
當然在實務上假本來就要雙方協商調整,但在得以請事假的前提下,
便不會有「企業經營之急迫需求」的適用。
所以,依法,公司是應該給假的,更何況有些公司請事假尚影響全勤,惟特休否。
不然老實說,請特休與請事假在結論是一樣的:
特休沒休公司要給錢,剛好補上請事假未支付的薪水。
如果不影響全勤,是否要與公司爭取權益,我倒覺得是心情問題,不太會影響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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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燃香所產生的煙是溝通的媒介,包覆著簌簌的思念與期許,裊裊而上。
就只是怕漏傳了些許訊息,是以緊緊旋繞著,反反覆覆的,直至末稍,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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