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互抵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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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昭老師在課堂上講了一個例子如下

甲在台灣所得100萬-營所稅如下:
50萬*5%=25,000
50萬*12%=60,000
合計=85,000
大陸所得-50萬:假設已納營所稅20萬=>兩者擇低,故選85,000

台灣所得+大陸所得=150萬
50萬*5%=25,000
63萬*12%=75,600
37萬*20%=74,000
總稅額=174,600
減 85,000
應納 89,600

老師又解釋如下:
已在大陸繳20萬,大於89,600(最大抵稅額),故只能抵89,600,仍要繳174,600

疑問:一直到應納89,600那邊我還明白,但老師的解釋文字反而讓我混亂了
不是應納89,600,但為何到最後又要繳174,600呢?

麻煩請了解的人指點一下我那裡錯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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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Belly2013-04-08
因為還要加上一開始計算出的的85000
Kama avatarKama2013-04-10
總稅額減85000後應該不是應納稅額,而是可扣抵的限額。
Damian avatarDamian2013-04-12
另外你說兩者擇低那地方怎麼覺得有點怪怪的~
Puput avatarPuput2013-04-16
我也覺得二者擇低那邊看起來怪怪的~
Oscar avatarOscar2013-04-18
應納稅額是174,600,可扣抵限額=89,600
Ingrid avatarIngrid2013-04-20
好的,我再研究一下,因為我是上函授課程。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