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轉法律效力一問 - 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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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四月底時出了場小車禍,由於無大傷且對方態度良好也願意和解,因此算了算一些醫藥及

賠償費用,就報給對方的保險員。(新X產險)

主文:

問題來了,商談到最後,其他單據的部分沒有太大的爭議,但是我在車禍後曾於骨科診所

要求醫師開立診斷證明,醫師開了須在家休養六周的診斷書給我。

和對方的保險員討論時,卻因我們公司(補教業)薪資是領現金而非薪轉,保險員堅持說老

闆所開立的薪資證明書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或可能得申請很久兼須補充其他相關文件)

並說若沒有薪轉證明的話,我的薪資只能以法定的最低薪資(當時是19XXX/per month)

來計算,因此最後我拿到的薪資補償部分就只有一萬九千多乘上1.5(月)。

想請教板上先進,保險員這樣的說法於法有據嗎?

因為我自己的想法是:一、勞基法難道有規定公司一定要用薪轉的方式給予員工薪水?

二、若無規定,那直接付現金的公司不就很難給予員工保障?
(至少在車禍或其他事故上的要求賠償部分)

因和解金有達到我和我媽的期望,所以當下就直接和解了。純粹就這一點疑問,想請教板

上的大大們,感謝指教!

p.s.補充一下保險員的說法,他是認為老闆開的薪資證明書都很容易做假,故只認薪轉的

資料,現在想想會不會只是非薪轉的狀況處理上比較麻煩的推託之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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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inah avatarDinah2015-07-29
拿你的扣繳憑單就好了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5-07-29
用扣繳憑證
Elma avatarElma2015-07-30
扣繳憑單+1
Yedda avatarYedda2015-08-02
了解!感謝樓上各位~
Sarah avatarSarah2015-08-07
薪轉和扣繳憑單都是比較有可靠性的證明
對方要的應該是有"可靠性"的證明資料,而不是可造假資料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5-08-07
確實很多公司靠著付現的方式來逃漏稅,不是沒有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5-08-08
我們也確實是靠付現來逃漏稅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