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 與 強制執行差別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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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請教行政執行法和行政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有何不同?
如:
行政執行法 第4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
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
之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兩個條文看起來差不多… 都是與行政訴訟、行政機關、金錢給付相關,小弟國文不好,
看不太出來差異在哪,覺得意思蠻相近,想請熱心大大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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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mes avatarJames2018-01-29
一個是私法關係,一個是公法關係
Isla avatarIsla2018-01-29
抱歉 看成行政執行跟強制執行的差別,請忽略我說的
Quanna avatarQuanna2018-01-30
一個是V.A,另一個是行政契約
一個上對下關係,一個平等關係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8-02-01
執行機關不同,第一個是處分機關,另一個是由法院執行
Isla avatarIsla2018-02-04
搭配考點應該會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反面理論的話走行
Kyle avatarKyle2018-02-05
政訴訟法305;行程127條3項走行政執行,要走行政訴訟後
Kelly avatarKelly2018-02-09
再依行政訴訟305走,也不是不行,不過行政機關應該不會
Ingrid avatarIngrid2018-02-11
自找麻煩XD,以上淺見,請先進指導。
Ivy avatarIvy2018-02-16
反面理論是新修法的127第三項,直接用書面處分要求返還,
不走行政訴訟,我國本不採,修法後改採德國的反面理論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8-02-19
看到樓上推文,發現我打錯,是104年6月行政決議才走行
政訴訟…
Jack avatarJack2018-02-20
感謝j大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