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某監獄之管理人員在戒護受刑人時,以其態度不佳,將其毆打致傷, 獄方發現後, 對該管理人員施以調職及減俸之處分。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監獄對該管理人員施以調職及減俸之處分是否合法?
(二)該管理人員若對調職及減俸之處分不服時如何請求救濟?
(三)該受刑人可否就其所受之傷害請求國家賠償?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監獄對該管理人員施以調職及減俸之處分是否合法?
(二)該管理人員若對調職及減俸之處分不服時如何請求救濟?
(三)該受刑人可否就其所受之傷害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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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調職之處分應為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該管理人員如認為處置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請酌參公務人員保障法77、78條)。
2、減俸之處分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為之議決,原則上不得再予救濟。惟如有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之事由,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再審議。
(三)、若無其他特別法規規定下,依國家賠償法2條之規定僅以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始有負賠償之義務。故依該題示身體之損傷並無國家賠償之可能(受刑人應另有刑事或民事之求償權)。
DB, SSN057-86-4042, Dec. 19, 2009, Taipei
受刑人可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