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但書規定疑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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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具備位性質,

於得提起撤銷訴訟與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

而行訴第6條第3項但書又作例外規定,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得於提起撤銷或給付訴訟時一併提起。

請問有高手知道此例外規定的原因嗎?

想了很久想不太通,

網路上也沒有可理解的解釋。



再附帶提問,

何謂[訴之客觀合併]與[訴之法定客觀合併]。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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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4-11-13
確認訴訟總共有三種,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行政處分
成立不成立、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第6條第3項前段先把整
個三種限定為後備性,但書再把確認無效之訴挑出來說不在
此限。所以第3項的結論是只有確認成立不成立跟確認違法
兩種適用後備性,確認無效不具後備性。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4-11-15
1.確認訴訟可分確認違法及確認無效,但書指的是確認無效。
Lily avatarLily2014-11-17
2.建議原po可以在針對行政處分的效力多體會點,無效是很重大
Mia avatarMia2014-11-21
瑕疵問題,即可失去效力;違法則並不影響其效力,除非撤銷
Harry avatarHarry2014-11-22
處分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處分違法=仍有效力但得撤銷.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4-11-26
既然確認處分無效之訴是確認一個自始不生效的處分,自然
Isla avatarIsla2014-12-01
沒有走撤銷、課予義務、一般給付的餘地.
Kama avatarKama2014-12-03
若是確認處分違法之訴,因為違法處分在撤銷前,仍有效存在,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4-12-06
所以須先行撤銷之訴,否則無異架空撤銷之訴(其他類型亦同)
Hazel avatarHazel2014-12-08
6III但書應該不是說"得併提",而是"得逕提確認無效之訴",
Liam avatarLiam2014-12-11
我記得實務上的確有"併提撤銷與確認之訴"的做法,
Mia avatarMia2014-12-12
那是因為不確定適用何種訴訟類型,且避免撤銷之訴逾期,
Faithe avatarFaithe2014-12-16
故用類似預備合併的方式兩者併提,確保訴訟被合法受理.
Linda avatarLinda2014-12-18
至於訴之客觀合併...我覺得翻民訴的書可能比較容易理解XD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4-12-22
考試在行訴不用認真討論訴之客觀合併與法定的那種東西
Rachel avatarRachel2014-12-23
因為學實對法定的那東西說法不一樣,國考也不會考,國考
各類有考過的只有987關於第7條性質,背起來二說就對了
Jacob avatarJacob2014-12-26
樓上都是強者 不推不行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4-12-30
好的,非常感謝~:]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4-12-31
可參考最高行96判76決對於確認無效無補充性適用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