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人面試上台中某知名鳳梨酥店
報到時 提出「人事保證書」要求兩位保證人填寫及用印
由於出社會近10年 未曾簽署過此類文件 因此尋求解答
已爬完版上文章 知道幾乎是月經文 但還是有不甚明白之處
人事保證書內容敘述:
1.受僱人任職店家期間,於職務上有任何違反與甲方間之勞動契約書
工作規則或其它相關規定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過失而致店家有損害
受僱人因此對於店家有賠償義務,且店家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
保證人同意代負賠償責任
※我考量的是 我無法得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內容 其它相關規定之行為
此句亦為籠統,要如何認定是否有違反的事實?
2.前項所述保證人同意代負賠償之範圍,其賠償金額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
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而以店家與受僱人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
或店家所損害之總額為準
※此點與法律所說明有衝突,但因屬契約另有訂定條約 賠償總額是否以
店家提出為主 而不視合理性及正當性? 如果簽了保證人 風險難以預估?
3.本合約之存續期間,自簽約日起算3年。但得更新之
※法律訂定為3年,此句"得更新之" 是否表示店家可到期後自動延續
或者可抗辯或加註 需會知保證人重新簽署?
由於家人非常想要這份工作,雖然知道 保證人就是友情/人情債
店家也不願意接受誠實保險此類替代方案
請問前輩們看完這內容 是否能給點建議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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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時 提出「人事保證書」要求兩位保證人填寫及用印
由於出社會近10年 未曾簽署過此類文件 因此尋求解答
已爬完版上文章 知道幾乎是月經文 但還是有不甚明白之處
人事保證書內容敘述:
1.受僱人任職店家期間,於職務上有任何違反與甲方間之勞動契約書
工作規則或其它相關規定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過失而致店家有損害
受僱人因此對於店家有賠償義務,且店家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
保證人同意代負賠償責任
※我考量的是 我無法得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內容 其它相關規定之行為
此句亦為籠統,要如何認定是否有違反的事實?
2.前項所述保證人同意代負賠償之範圍,其賠償金額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
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而以店家與受僱人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
或店家所損害之總額為準
※此點與法律所說明有衝突,但因屬契約另有訂定條約 賠償總額是否以
店家提出為主 而不視合理性及正當性? 如果簽了保證人 風險難以預估?
3.本合約之存續期間,自簽約日起算3年。但得更新之
※法律訂定為3年,此句"得更新之" 是否表示店家可到期後自動延續
或者可抗辯或加註 需會知保證人重新簽署?
由於家人非常想要這份工作,雖然知道 保證人就是友情/人情債
店家也不願意接受誠實保險此類替代方案
請問前輩們看完這內容 是否能給點建議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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