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43-8立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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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43-8條的立法

書上寫說是為了避免私募的有價證券透過轉售

規避公開招募程序的適用.....


可是當透過私募取得有價證券之人要再轉售

例如董事再轉給他人

這時候不就有22第三項準用第一項?

這又怎麼有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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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4-11-28
私募是對特定人的非公開發行行為,已經豁免證交法第22條
的申報生效制,至於私募股票在符合第43-8條的要件後欲出
賣,則屬流通市場的行為,仍要依第42條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後始得為之。至於第22條第3項所稱的老股承銷,仍屬發行
市場之行為,第43-8條應與第22條第3項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