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不可分,單一案件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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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請教一個問題

因為看到一個實務判決,跟以往不太相同



如果檢察官就全部事實起訴,法院認為一罪

且一部無罪,他部免訴,不受理

此時如果僅就一部為無罪諭知,他部無表示

不是應該是 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嗎??

此時應該是上訴解決~~~

可是最高院96台非字第44號判決

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抑為應併罰之

數罪,檢察官如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有所主張並記載,固可供法

院之參考,如無主張並明確記載,即應由法院依起訴書記載之事

實審認判斷;又依起訴書記載內容判斷,認檢察官起訴之數罪有

裁判上一罪關係,審理結果,認一部有罪,他部無罪,其無罪部

分於判決理由內說明,毋庸另為無罪之諭知,該無罪部分既已於

判決理由內說明,即應認已為實體上判決,若以裁判上一罪起訴

,法院就一部為無罪之諭知確定,他部即與該諭知無罪部分無裁

判上一罪關係,仍應予以審判,此在檢察官以數罪起訴,僅就其

中一罪為審理判決之情形亦同,若法院就該他部漏未審判,僅生

補充判決之問題,而非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自不得對該部

分提起非常上訴。


該判決好像認為是補判問題~~~~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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