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的是
勞基法未明確規定遲到不支薪的問題
根據行政函令 是說要根據比例原則
舉一個過於簡單的例: 遲到一分鐘 那就扣1/60 x 時薪
但這只是其中一種算法
如果符合比例原則 那其他算法應該也不違法
問題來了 怎樣叫符合比例原則?
如果是這樣規定:
早九上班 晚六下班 12:00午休一小時 遲到一分鐘就算請假半小時(公司這樣規定有問題嗎?)
等於我5:30就可以先走
如果要加班來補遲到部分
又因為下午工時滿4小時 所以有強制休息半小時
那麼等於我要5:30過後半小時 再留半小時才可以
我覺得這樣算很怪 因為加班有比較高的加班加成計算 不應該稱呼這半小時為加班
如果不算加班 只是遲到多久就留多久的概念
那我顯然要留在公司一個小時 才能彌補遲到的一分鐘
這樣可以說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不知道大家認為如何? 或是有甚麼法律規定、函令可以參考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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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未明確規定遲到不支薪的問題
根據行政函令 是說要根據比例原則
舉一個過於簡單的例: 遲到一分鐘 那就扣1/60 x 時薪
但這只是其中一種算法
如果符合比例原則 那其他算法應該也不違法
問題來了 怎樣叫符合比例原則?
如果是這樣規定:
早九上班 晚六下班 12:00午休一小時 遲到一分鐘就算請假半小時(公司這樣規定有問題嗎?)
等於我5:30就可以先走
如果要加班來補遲到部分
又因為下午工時滿4小時 所以有強制休息半小時
那麼等於我要5:30過後半小時 再留半小時才可以
我覺得這樣算很怪 因為加班有比較高的加班加成計算 不應該稱呼這半小時為加班
如果不算加班 只是遲到多久就留多久的概念
那我顯然要留在公司一個小時 才能彌補遲到的一分鐘
這樣可以說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不知道大家認為如何? 或是有甚麼法律規定、函令可以參考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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