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職場人士
目前敝公司因應勞基法雙周80小時規定
將工作時間稍做調整
原本上班時間為周一到周六 0800-1600 中午休息時間不計
一天上班7小時 見紅休
公司表示符合之前勞基法規定一周42小時
現在改為時間不變 但每月的第一個禮拜六休假
現在對目前工時有以下的疑問
若單以一月四周計算
第一個禮拜上班五天累計為35小時
2-4個禮拜各上6天為126小時
合計為161小時 與勞基法規定不符
有先詢問人資 人茲表示計算要再加入國定假日不上班來做計算
這樣會符合勞基法規定
想請問得有兩個
一是中午休息一小時不計時數 請問這有符合勞基法嗎
二是針對雙周80小時 公司的計算方式是正常的嗎 還是要去做檢舉呢
在此先感謝各位專業人士的回答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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