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現行沒收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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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地特四等地法學知識有一題選擇題,題目意旨略為:

公務員甲收受價值五百萬的名車作為職務對價,又多次接受飲宴招待,招待總值約
十五萬元,但甲收到車後便將車轉賣。事發後關於本案甲所得財產應如何處理。

原答案為選項B:汽車已轉售,飲宴已食用,皆不能沒收。

另外一個選項C:汽車售價與飲宴價值均應追徵

想請問板友,依照現行刑法沒收規定,是否應追徵轉賣售價與飲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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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的規定對公民來說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不過當國家違反了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而企圖侵害個人權利的時候,如果公民還去盲從的話,那麼就是一項罪惡了。因為當國家
有犯罪或是謬誤行為產生的時候,身為民主國家的公民,得有對這樣的行為提出異議、批
判、抵抗的權利和義務。」

銀河英雄傳說 《飛翔篇》第五章\混亂、錯亂、惑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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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Susan2017-04-08
這題我也 選錯了
Susan avatarSusan2017-04-17
我也覺得困惑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7-04-17
汽車轉賣價金屬於犯罪所得變得的財物(第38-1條第4項,要
看該價金有沒有與行為人其他金錢混合,如果有混合,則屬
於不宜沒收,應予追徵;如果沒混合,則應沒收。
就宴客部分,屬於財產上利益(第38條之1第4項),性質上無
法沒收(事實上不能),應追徵其價額。
所以這題在新法下,較正確的答案為C。
Ina avatarIna2017-04-22
謝謝!
Faithe avatarFaithe2017-04-27
感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