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想請育嬰假,他們公司是在北部,他是派駐在中南部的工程師,
(所以我們是住中部),負責的業務是到客戶端去維修
(當初面試也是希望住中部的人,偶爾回台北開開會就行)
今天他跟公司提,公司的主管跟他說,依法規定,他不能禁止他請育嬰假
但是,他育嬰假休假回來後,不能回到原來的職缺復職,得調到台北去變成內勤行政
人員。
想請教一下大家,公司主管這樣的行為算是合法嗎??算不算在刁難要請育嬰假的人
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嗎??若是要申訴的話,我們是要向台北的還是台中的勞工局申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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