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特休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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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版上各位
本人103/7到職
公司採年度制計算特休
每年年底沒休完也沒補錢
隔年重新起算

現在我想要離職
103/7到現在已任職超過三年
是否可以在離職前休完14天?

因為我打去勞工局問說106/7~現在未滿一年
滿三年的特休14天要按比例換算
至於怎麼換要跟公司協商
但我看板上的說法是可以休滿14天

想請問這樣情況正確的處理方法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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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nie avatarAnnie2018-03-29
休好休滿,要走的人最大
Jacky avatarJacky2018-04-01
特休是休過去一年的不是?建議你向勞工局把疑點再問清楚,
有時他們回答你的不一定是資深人員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8-04-05
你滿三年應該是休10507-10607的特休吧
Olivia avatarOlivia2018-04-06
沒修完沒補錢就違法了 會違法的公司你就算找到合法的計算
Susan avatarSusan2018-04-10
方式也不見得就會放你去休
Donna avatarDonna2018-04-12
首先,特休是因年資達到標準而得到的有薪休假,未休完可以
換錢,公司歸零是違法的(像禮券不能過期無效是一樣的道理
),所以在104/7時得到7天,在105/7又得到7天,106/7因新制
勞基法又得到14天,離職用周年制算(曆年制是要照比例提前
給假的),你自已算28天扣掉已休天數,就是公司欠你的,可
以換錢,也可以休一休後再上一天班離職(中間休假的部分公
司還是要幫你勞保與勞退提撥,且健保是以該月最後一天所
在計費,也就是月底有上班公司幫你付健保,離職就自已付),
儘量跟公司爭取,不然就直接吉到勞工局去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8-04-15
應該是說這14天沒休完按比例換算金錢補發給你
Emily avatarEmily2018-04-16
不過我覺得你應該先問人資再來發問說有疑問的部分
Agnes avatarAgnes2018-04-20
勞基法第38條:「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
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沒有照比例的問題,且
按第7條「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前
述被歸零的特休,你是求償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