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家好,我小弟目前在這公司任職1年又2個月,領取的是月薪=底薪+津貼+全勤。
現在於本月離職,離職單上的離職日期填寫的是3/29(五)。
那我這樣的薪水,按照勞基法的算法該怎麼算呢?
因為我被老闆約談說我3/29離職,公司是算月薪的,所以要扣我30(六),31(日)的錢及全勤,我心想假日為什麼還要扣錢,又說這樣對我不太好,所以可以用特休抵30、31這兩天。 一時想不出是錯在哪,然後就口頭說好的。
覺得越想越奇怪,還請各位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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