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寫資遣(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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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公司做了10個月

但因為工作表現主管不滿意

主管前幾天告知要請我離開

讓我選擇要資遣還是自行離職,隔天再回答

當時我有上PTT爬文

看有人問過類似問題

其它人大部份都回答說有錢拿就拿

且又有失業補助,都傾向選擇資遣

找工作時不要說自己被資遣的就好

新公司不會知道

所以我後來就回答主管及HR請他們資遣我

而昨天離職程序完成了

HR告知我領的資遣費+預告工資=28XXX

但事後發現離職證明書上寫著

離職原因:資遣(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也就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這時才覺得自己當初是不是不該選資遣而該自行離職

大部份公司都會要前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如果為了$28XXX造成以後找工作不順也不值得

小弟我有幾點問題想請教:

1. 是否還有其它辦法不讓新公司得知自己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資遣?

2. 如果第1點無解,是否可以請原公司改為自行離職而不要資遣?

3. 如果第2點也不行,面試新公司該怎麼解釋自己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資遣比較好?

懇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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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4-03-04
新公司不會問你這個,重要的是錢有拿到就好
Ethan avatarEthan2014-03-07
並不是每家公司都要離職證明。
Gary avatarGary2014-03-11
不用擔心這個 把原委說出就好 會在意這個的也不是好公
Andrew avatarAndrew2014-03-11
10個月太短了 還不如不要寫
Hazel avatarHazel2014-03-12
別想太多,多這些錢,還可以拿來投資自己。遠光放遠一點。資
遣沒什麼了不起。
Hardy avatarHardy2014-03-16
人資應該也知道那些只是參考的,要不然連我這邊的人資都該
Zora avatarZora2014-03-17
走人了.好像常出錯~
Belly avatarBelly2014-03-18
拿到錢才是真的,資遣理由看看就好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03-21
資遣不一定會問,我老闆當初還問我要不要改成資遣
我居然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