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接了一個兩個月的約聘工作,
談的薪資是兩個月八萬,
從2/4-4/4,後來以不適任為由,
要求我只做到2/24,
薪資是三成兩萬四(簽約金,已付)
我想問的是
1.當初簽約有一條是如果不適任的話
他有權在七日內提出解約,我要絕對服從,
不能有任何異議,
也不能要求任何酬金、損失或榮譽賠償,
那這樣我真的就無法要求了嗎?
(無法就算了是我自己要簽的,
只是要問有沒有可能)
2.他要我做到2/24把手上工作完成再走
但三成是18天到2/21,我有沒有權限
不理他,2/21直接走
因為我真的一天都待不下去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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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的薪資是兩個月八萬,
從2/4-4/4,後來以不適任為由,
要求我只做到2/24,
薪資是三成兩萬四(簽約金,已付)
我想問的是
1.當初簽約有一條是如果不適任的話
他有權在七日內提出解約,我要絕對服從,
不能有任何異議,
也不能要求任何酬金、損失或榮譽賠償,
那這樣我真的就無法要求了嗎?
(無法就算了是我自己要簽的,
只是要問有沒有可能)
2.他要我做到2/24把手上工作完成再走
但三成是18天到2/21,我有沒有權限
不理他,2/21直接走
因為我真的一天都待不下去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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