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工作 FAQ

麥當勞離職問題(急急急)

Frederic#工作#麥當勞

我才剛去麥當勞一星期(受訓三天加正式工作兩天)我發現太耗體力我真的承受不了再加上長時間站立我的膝蓋受過傷真的負荷不了我有跟經理說我要離職但是他們怎樣都不肯因為一開始填資料有寫重大傷病的一欄我想我的膝蓋舊傷應該不算“重大傷病”吧我就沒有寫昨天我跟他說我要離職因為腳受不了有舊傷的問題他說我這樣有點算欺騙行為….==真的有這麼嚴重嗎?我現在17歲 還是他是在嚇我我的父母都希望我不要再做下去了但是經理說至少要做半年以上而且離職要1個月前提出真的有這樣要求嗎?還有說什麼員工手冊上有寫但是我到目前根本沒拿到什麼員工手冊我真的無法負荷那些工作甚至多去一天都不想可是他不讓我走也不讓我退他衣服現在要怎麼辦各位大大幫幫我~我真的不想做了如果他不讓我離職我能直接不去嗎?可是他會打來說我沒去上班我可以不接電話嗎?已更新項目:還有直接不去好像會被麥當勞加黑名單那以後就不行去麥當勞找工作不是嗎(這沒關係因為以後打死我也在不去麥當勞工作)那我到其他行業或公司找工作會有紀錄嗎?應該不會成為人生汙點吧==

網友回覆 3

  1. Wallis
  2. Frederic

    妳的問題 關鍵再於你有沒有在上班的第一天跟他們寫合約比如要工作多久 沒有的話要賠償損失什麼之類的如果沒有的話 其實你不用擔心什麼的因為你只是適應不良 並不存在欺騙問題而且法律上並沒有"至少要做半年以上而且離職要1個月前提出"我建議你還是請辭而且你17歲在法律上 還不是成年人可以請妳的家長或監護人幫你請辭當然 只要他們讓你走 退不退衣服就算小事了若他們還是不讓你走 而且也善盡辭職的責任(最好有證據 比如見證人 錄音之類的)其實你也不用擔心基本上他們這麼一個龐大的企業集團很注重企業形象 不會專門對付你

  3. Quintina

    在法律面來說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款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更何況,你做不到1個月,10天前告訴雇主,雇主就要偷笑了!雖然他說有員工手冊之類的,但是法律和規則有牴觸的話,規則是無效;就像和憲法有牴觸,法律一律都會無效,所以才有很多人在法律面吃虧時,都會要求釋憲!在職場面道德,我也做過麥當勞那個麥當勞的衣服是送的,是屬於員工福利的其中一項,根本不用還他然後你曠職超過三日,在勞基法第12條第1款,雇主無須預告及得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你自動出局!至於會不會被列黑名單,一般企業來說都是會的,但是這會屬於內部機密!不可會流出!如果流出的話,你可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訴你的資料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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