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地三 財稅行政 民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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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知道想法對不對,如果有錯請指正。

※ 引述《kumafish07 (隨波逐流)》之銘言:
: 題目有點多...麻煩會的人熱心相助/ \
: 2.動物係因第三人之挑逗而加損於他人者,由何者負責損害賠償?
: (A)動物 (B)未為相當注意管束之動物占有人 (C)實施挑逗行為之第三人
: (D)未為相當注意管束之動物占有人及實施挑逗行為之第三人
: Ans:D
: 想法:這題我選B
: 依據民§190,不是應由實施侵害第三人之動物占有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嗎?
: 然後內部行為再由該人向實施挑逗行為之第三人求償吧?

這一題我選D,

我的想法是(不確定):法條190說有求償權

可是應該可以用184來向挑逗之人請求損害賠償吧?

: 4.下列何義務人所負責任之損害賠償範圍,不限於消極利益之賠償?
: (A)締約上過失責任 (B)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責任 (C)表見代理人之責任
: (D)乙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之責任
: Ans:C
: 想法:請問該題所述「消極利益」是指義務嗎?還是另指他物?

信賴利益須:賠償其損害至如同契約未發生之情形

履行利益須:賠償其損害至如同契約上被履行之情形

應該是問哪個須履行吧?

: 7.關於遺產為債權之共同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之連帶債權,得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按其應繼分比例受領清
: 清償 (B)分割前為準公同共有,非連帶債權,無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單獨受領之權
: Ans:B
: 想法:依據民§1153及1171所指,不是應為A選項嗎?

民法1153是指債務吧,遺產是公同共有,再依831為準公同共有。

: 17.甲之A腳踏車為乙所竊取騎乘,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B)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自竊取後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甲對乙之盜贓物返還請求權,自竊取後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ns:C
: 想法:竊盜的行為,足以適用民§761之簡易交付轉移動產所有權嗎?
: 如果不是該條,B選項所指乙是如何拿到腳踏車的所有權?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甲的所有物A的返還請求權吧,乙無權占有所以甲可依767請求

如果乙已經取得所有權當然就不能請求返還阿

: 18.出賣人主張其所為之不動產讓與無效,而請求買受人塗銷登記者,須主張下列何種
: 請求權?
: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除去妨害請求權 (C)防止妨害請求權 (D)占有防止請求權
: Ans:B
: 想法:該題可主張權利的主體到底是誰...我看不太懂= =
: 依民§767
: 如果讓與真正無效→出賣人有理→出賣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如果讓與真正有效→買受人有理→買受人得主張除去妨害請求權
: 這樣不是A和B應該都可以...?

除去妨害請求權,相對人須以占有以外的方法而妨害其所有權人,請求塗銷登記是因為

不動產的登記妨害他的所有權。當然可以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是題目是問塗銷登記。

: 19.甲與好友在KTV慶生,結束離去後,服務生發現甲遺落之金戒指一枚,何人能主張遺失
: 物拾得之權利?
: (A)發現金戒指之服務生 (C)KTV公司
: Ans:C
: 想法:這題不知道依據的法條在哪裡,不是應該是誰撿到誰有1/10的報酬請求權
: (§805)?

這一題是805-1,管理人(董事長)跟受僱人(服務生)不得請求

: 20.甲為八歲孩童,乙贈與甲踏車給甲,但甲的父母親不同意甲接受捐贈。
: 試問:乙贈與甲的契約,效力如何?
: (A)有效 (B)無效
: Ans:A
: 想法:贈與腳踏車之行為是民§77但書所指純獲法律上的利益嗎?
: 又該純獲法律的利益和日常生活所必須者該如何定義呢?

純獲法律上利益:指單純取得權利,免除義務之行為而言

日常生活所必需:就像是大學生需要電腦,學童需要書本及筆...


: 24.下列何人無受輔助宣告之實益?
: (A)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B)成年且結婚者 (C)未成年人且未結婚者
: (D)未成年已結婚者
: Ans:C
: 想法:依據民§14、15,並沒有提到成年人和未成年受監護或監護宣告之規定,
: 未成年不受輔助宣告之實益從何可得知呢?
: 抱歉問題有點多,但我真的不太懂...
: 麻煩會解的板友們幫忙一下,
: 感激不盡!!

這一題應該是親屬編,未成年且未結婚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1091本來就需要監護人,輔助宣告是要完全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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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Adele2012-12-24
引起損害之人附最終損賠責任 就像188一樣老闆先賠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2-12-26
員工最後還是要負最終責任(內部求償全)
Kyle avatarKyle2012-12-26
先謝謝a大熱心解題,但有幾題還是不大懂,仍非常感激!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2-12-26
想問b大,這樣僱用人負損賠之責,但他其實可以不內部求
Tracy avatarTracy2012-12-31
償,自己概括承受,故僱用人當然負損賠之責,但受雇人
不一定吧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01-01
188條的立法目的在於便利受害人求償 向有資力的老闆求償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1-03
所以甚至有衡平責任的法條規定 員工造成損害 老闆幫他賠了
Jacky avatarJacky2013-01-08
老闆自可向員工請求 可能老闆自己有過失比例的問題
Jack avatarJack2013-01-11
不過還是由員工負最終賠償 老闆不行使 是自身考量吧 謝謝
Eden avatarEden2013-01-14
如果第二題有說明可行使權利的主題可能會比較清楚...
Jack avatarJack2013-01-19
謝謝b大!
John avatarJohn2013-01-21
這題我也跟原原po選一樣的,如果是問最後賠償人我會選D
但是如果只問被害者能向誰求償,應該只有B吧
Emily avatarEmily2013-01-23
除了第4題還有哪一題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