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身障三等民總-無權處分考古題 - 考試
By Bennie
at 2017-06-26T23:30
at 2017-06-26T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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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將其所有的A金條交由乙保管,乙因為缺錢,未經甲的授權,將A金條以自己名義
賣給不知情的丙,丙不知道A金條其實是甲所有的,所以還是把相當於市價的價金
交付予乙,乙亦將A金條交付予丙,問甲可以分別對乙和丙主張何權利?
第一次寫申論題,想請問大家以下哪種答題方式比較好?
第一種是公職王上考古題的解法,
第二種是依老師上課解題方式,自己參考講義寫的,
第三種是跟朋友討論,朋友建議的。
考試的時候,民法第589條在答案卷上可以寫成民法§589嗎?
這樣感覺可以不用寫這麼多的字…
還有,開標的時候,要把結論寫在標題上嗎?
還是像第1種寫法這樣,最後再加上一論結論就好?
第一種:
(一)甲對乙的請求權:
1.民法第589條,甲乙間成立寄託契約。
2.請求權:
(1)契約責任:民法第226條規定,依題意,乙將A金條賣給善意第三人丙,丙取得
其所有權,係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故甲可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
(2)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依題意,甲得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
(3)不當得利責任:民法第179條規定,依題意,甲得向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其價金。
(二) 甲對丙的請求權:
1.民法第801條、第948條規定,善意取得。
2.依題意,乙係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縱甲不
承認處分行為,丙受善意取得,仍取得A金條所有權。甲無法對丙主張權利。
第二種:
(一)甲乙成立寄託契約(參§589),乙丙間成立買賣契約,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
必要,因此,乙丙間的買賣契約有效。
(二)丙交付價金為處分行為,金錢是丙所有,丙當然有處分權,所以交付價金之處分
行為有效。
(三)乙交付A金條之處分行為,須乙有處分權為必要,然乙欠缺處分權,故為無權處
分,此行為效力未定,端視有權利人之承認。甲承認則有效,甲否認則無效。
(參§118)
(四)假設甲否認,故乙交付A金條之處分行為無效,但丙為善意第三人,為保護交易
安全,善得取得,丙為所有人。(參§801、§948)
故甲無法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前段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五)甲可向乙主張下列權利:
1.依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請求乙賠償損害。
2.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其利益。
3.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三種請求權競合,甲擇一向乙主張。
第三種
(一)甲對丙無請求權
1.乙丙債權關係:
(1)乙丙間成立買賣契約,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有
效成立,不以乙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乙丙間的買賣契約有效。(參§354)
2.乙丙物權關係:
(1)丙交付價金為處分行為,金錢是丙所有,丙當然有處分權,所以交付價金之處分
行為有效。(參§761)
(2)乙交付A金條之處分行為,須乙有處分權為必要,然乙欠缺處分權,故為無權處
分,此行為效力未定,端視有權利人之承認。甲承認則有效,甲否認則無效。
(參§118)
(3)假設甲否認,故乙交付A金條之處分行為無效,但丙為善意第三人,為保護交易
安全,善得取得,丙為所有人。(參§801、§948)
(4)故甲無法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前段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二)甲對乙可依民法第226條債務不履行、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
權行為請求賠償,3種請求權競合,甲擇一向乙主張。
1.甲乙間的關係:
(1)民法第589條,依題意甲乙間成立寄託契約。
2.請求權
(1)契約責任:民法第226條規定,依題意,乙將A金條賣給善意第三人丙,丙取得
其所有權,係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故甲可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
(2)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依題意,甲得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
(3)不當得利責任:民法第179條規定,依題意,甲得向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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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所有的A金條交由乙保管,乙因為缺錢,未經甲的授權,將A金條以自己名義
賣給不知情的丙,丙不知道A金條其實是甲所有的,所以還是把相當於市價的價金
交付予乙,乙亦將A金條交付予丙,問甲可以分別對乙和丙主張何權利?
第一次寫申論題,想請問大家以下哪種答題方式比較好?
第一種是公職王上考古題的解法,
第二種是依老師上課解題方式,自己參考講義寫的,
第三種是跟朋友討論,朋友建議的。
考試的時候,民法第589條在答案卷上可以寫成民法§589嗎?
這樣感覺可以不用寫這麼多的字…
還有,開標的時候,要把結論寫在標題上嗎?
還是像第1種寫法這樣,最後再加上一論結論就好?
第一種:
(一)甲對乙的請求權:
1.民法第589條,甲乙間成立寄託契約。
2.請求權:
(1)契約責任:民法第226條規定,依題意,乙將A金條賣給善意第三人丙,丙取得
其所有權,係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故甲可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
(2)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依題意,甲得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
(3)不當得利責任:民法第179條規定,依題意,甲得向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其價金。
(二) 甲對丙的請求權:
1.民法第801條、第948條規定,善意取得。
2.依題意,乙係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縱甲不
承認處分行為,丙受善意取得,仍取得A金條所有權。甲無法對丙主張權利。
第二種:
(一)甲乙成立寄託契約(參§589),乙丙間成立買賣契約,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
必要,因此,乙丙間的買賣契約有效。
(二)丙交付價金為處分行為,金錢是丙所有,丙當然有處分權,所以交付價金之處分
行為有效。
(三)乙交付A金條之處分行為,須乙有處分權為必要,然乙欠缺處分權,故為無權處
分,此行為效力未定,端視有權利人之承認。甲承認則有效,甲否認則無效。
(參§118)
(四)假設甲否認,故乙交付A金條之處分行為無效,但丙為善意第三人,為保護交易
安全,善得取得,丙為所有人。(參§801、§948)
故甲無法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前段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五)甲可向乙主張下列權利:
1.依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請求乙賠償損害。
2.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其利益。
3.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三種請求權競合,甲擇一向乙主張。
第三種
(一)甲對丙無請求權
1.乙丙債權關係:
(1)乙丙間成立買賣契約,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有
效成立,不以乙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乙丙間的買賣契約有效。(參§354)
2.乙丙物權關係:
(1)丙交付價金為處分行為,金錢是丙所有,丙當然有處分權,所以交付價金之處分
行為有效。(參§761)
(2)乙交付A金條之處分行為,須乙有處分權為必要,然乙欠缺處分權,故為無權處
分,此行為效力未定,端視有權利人之承認。甲承認則有效,甲否認則無效。
(參§118)
(3)假設甲否認,故乙交付A金條之處分行為無效,但丙為善意第三人,為保護交易
安全,善得取得,丙為所有人。(參§801、§948)
(4)故甲無法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前段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二)甲對乙可依民法第226條債務不履行、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
權行為請求賠償,3種請求權競合,甲擇一向乙主張。
1.甲乙間的關係:
(1)民法第589條,依題意甲乙間成立寄託契約。
2.請求權
(1)契約責任:民法第226條規定,依題意,乙將A金條賣給善意第三人丙,丙取得
其所有權,係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故甲可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
(2)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依題意,甲得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
(3)不當得利責任:民法第179條規定,依題意,甲得向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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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6-27T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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