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高考(人事)民法第一題(死亡宣告) -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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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yth (艾嫚.娜塔莎)》之銘言:
: ※ 引述《eatbook (把書啃光光)》之銘言:
: : 婚姻可以溯及既往?無效婚姻復活了?
: : 題目改乙丙若84.10.1結婚就沒問題?
: : ?
: 請問大大這是林政豪老師第幾版的「這是一本民法總則解題書」?
: 我的第五版(2016年2月)頁1-56則是寫:
: 乙、丙結婚時(831001)尚未作成死亡宣告(840501),故乙、丙之結婚
: 原則上應屬重婚而無效。
: 然嗣後甲經死亡宣告,解釋上乙、丙結婚時甲已經推定死亡,故甲、乙之
: 婚姻關係應於甲受死亡宣告時(另有認為於乙、丙再婚時)消滅,則乙、丙
: 之婚姻即非重婚而有效。
: 好像版本不同?擬答內容有異?

既然自己的書被拿出來討論了,只好回個文以顯示自己「了不起。負責。」(大誤)

這個題目跟傳統先死亡宣告後再婚的考題不同,是先結婚再死亡宣告,
而乙丙在結婚當時,因為前婚姻關係還沒消滅,所以後婚姻因重婚無效(985),
但乙又在跟丙結婚後對甲為死亡宣告,
【爭點】此時到底該死亡宣告對於乙丙的婚姻是否有影響?

我一開始的想法是【否定說】,認為對乙丙的婚姻不會有影響。
因為既然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絕對無效,
所以乙丙的婚姻自然不會因為甲嗣後被死亡宣告而變成有效,
因此得出乙丙婚姻無效的結論(第一版擬答)。

但後來在改版的時候改採【肯定說】,認為乙丙的婚姻會因此被評價為有效。
因為死亡宣告所推定的死亡時間是民法第8條期間屆滿時(9),
那不就代表該死亡宣告的效力,是推定甲在乙丙結婚前(83.10.1)死亡(81.10.1),
所以乙丙結婚的時候,在「法律」上甲已經是死亡的狀態,
自然不會有重婚而無效的問題,所以又做出乙丙婚姻有效的結論(第二版擬答)。

以上的見解轉變供各位大大參考,有任何見解也歡迎指教(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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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17-02-07
大推袁宅~~~~XD
David avatarDavid2017-02-09
了不起!負責! 謝謝老師 XD
Liam avatarLiam2017-02-14
老師推~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7-02-14
推袁翟老師。
另外想請問老師,採前婚姻關係在後婚姻成立時消滅對於身
分安定性維護是否比前婚姻關係在死亡宣告裁定確定死亡時
點消滅來的好?
Irma avatarIrma2017-02-18
老師等你的新書!!
Gary avatarGary2017-02-21
推老師XD 等新書+1
Freda avatarFreda2017-02-25
是老師!!老師書什麼時候再刷啊 等得好苦Q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7-02-27
期待書+1
Harry avatarHarry2017-03-03
最帥氣的老師
Mary avatarMary2017-03-07
Una avatarUna2017-03-09
等待老師新書+1!!
Xanthe avatarXanthe2017-03-12
老師新書什麼時候出啊QQ
Rae avatarRae2017-03-16
推滾滾老師!!!
Olive avatarOlive2017-03-20
老師的債編解題書真的很推,用心蒐羅各考試類科的相
同題型來進行觀念洗腦XD 很有用啊~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7-03-22
推老師的負責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