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一般警特4等刑法個人解析(已更) - 考試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5-06-16T18:09
at 2015-06-16T18:0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inangel40 (sinangel)》之銘言:
: 我看大家好像沒有在討論刑法 以下是小弟跟律師朋友分析如下 僅供參考
: 今年四題全部都是多數正犯與共犯的考點 分則不多
: 一.甲乙兩人搶劫
: 犯罪型態:共同正犯
: 前面教唆行為是個考點稱為未遂教唆 我是沒寫 不過我律師朋友說可以寫
: 再來是乙構成強盜未遂罪以及準強盜罪還有強盜致死罪(準強盜我忘記了 不過我朋友說有
: )
: 首先強盜未遂不要忘記先寫主觀喔 然後客觀的地方把強盜罪的定式因果寫出來
: 強盜致死把三要件講出來還有強盜是行為危險所以基本犯罪未遂沒有關係致死可以成立就
: 好
: 甲的部分
: 甲構成強盜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 一開始把共同正犯標準句帶出來 在來寫共同正犯的行為結果因果 基本上還好
: 比較困難的是強盜致死的部分 甲有無預見
: 共同正犯照通說是不能討論過失犯 但加重結果犯是個例外 學說認為 雙方都能預見 就可
: 構成加重結果犯 若有一方不能預見 則不能遇見那一方不構成加重結果
: 第一題考點其實還好 但總則的未遂 共同正犯 加重結果犯 要寫的字比較多 第一題往往
: 寫比較久
覺得四等的題目越來越靠北惹
出題老師一定要下手這麼重,這樣有意義嗎XD
本文就只論第一題
題目如下
甲見乙沉迷賭博而有經濟上之困難,於是向乙提議前往A 所經營之商店搶劫財物。乙思考
再三後,並不為所動。3 日後,甲再度對乙說「我跟你去A 之商店,你進去搶錢,我在店
外把風!」乙終於同意該計畫。某日,甲與乙前往A 之商店。乙進去商店搶劫財物,甲在
外把風。乙尚未搶得財物即被A 強力阻擋,乙欲逃離現場,即用力推倒A,甲乙兩人遂迅
速逃離現場。但A 因倒地後頭部碰撞地面,送醫不幸死亡。試問:甲、乙二人之行為應如
何處斷?(25 分)
其實後來想一想,題目語意有蠻多語意不清的地方
究竟他們的謀議是強盜還是搶奪(我跟你去A 之商店,你進去搶錢,我在店外把風!)
顯然都有解釋空間
後續的"被A強力阻擋",能夠解釋成強盜的著手嗎?
其實題目都沒有明言
不過我個人傾向寫準強盜(也就是把前行為解為加重搶奪未遂),
因為很明顯題目有準強盜的特徵(329、N0.630都符合)
而且脫捕型準強盜這幾年非常的夯
很多學者都主張只有單純的脫捕型或滅證型"不配"成為準強盜
也就是只有護贓型的準強盜才有正當性
(因為唯有強制行為與取財有密切相關,升級成強盜才合情合理)
如果按照學者的說法的話
乙連準強盜都不會成立
原原PO用強盜未遂解就會解不到這個考點
因為強盜未遂之後是不會再成立準強盜的
(都已經是強盜了幹嘛還準)
大概是這樣
--
: 我看大家好像沒有在討論刑法 以下是小弟跟律師朋友分析如下 僅供參考
: 今年四題全部都是多數正犯與共犯的考點 分則不多
: 一.甲乙兩人搶劫
: 犯罪型態:共同正犯
: 前面教唆行為是個考點稱為未遂教唆 我是沒寫 不過我律師朋友說可以寫
: 再來是乙構成強盜未遂罪以及準強盜罪還有強盜致死罪(準強盜我忘記了 不過我朋友說有
: )
: 首先強盜未遂不要忘記先寫主觀喔 然後客觀的地方把強盜罪的定式因果寫出來
: 強盜致死把三要件講出來還有強盜是行為危險所以基本犯罪未遂沒有關係致死可以成立就
: 好
: 甲的部分
: 甲構成強盜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 一開始把共同正犯標準句帶出來 在來寫共同正犯的行為結果因果 基本上還好
: 比較困難的是強盜致死的部分 甲有無預見
: 共同正犯照通說是不能討論過失犯 但加重結果犯是個例外 學說認為 雙方都能預見 就可
: 構成加重結果犯 若有一方不能預見 則不能遇見那一方不構成加重結果
: 第一題考點其實還好 但總則的未遂 共同正犯 加重結果犯 要寫的字比較多 第一題往往
: 寫比較久
覺得四等的題目越來越靠北惹
出題老師一定要下手這麼重,這樣有意義嗎XD
本文就只論第一題
題目如下
甲見乙沉迷賭博而有經濟上之困難,於是向乙提議前往A 所經營之商店搶劫財物。乙思考
再三後,並不為所動。3 日後,甲再度對乙說「我跟你去A 之商店,你進去搶錢,我在店
外把風!」乙終於同意該計畫。某日,甲與乙前往A 之商店。乙進去商店搶劫財物,甲在
外把風。乙尚未搶得財物即被A 強力阻擋,乙欲逃離現場,即用力推倒A,甲乙兩人遂迅
速逃離現場。但A 因倒地後頭部碰撞地面,送醫不幸死亡。試問:甲、乙二人之行為應如
何處斷?(25 分)
其實後來想一想,題目語意有蠻多語意不清的地方
究竟他們的謀議是強盜還是搶奪(我跟你去A 之商店,你進去搶錢,我在店外把風!)
顯然都有解釋空間
後續的"被A強力阻擋",能夠解釋成強盜的著手嗎?
其實題目都沒有明言
不過我個人傾向寫準強盜(也就是把前行為解為加重搶奪未遂),
因為很明顯題目有準強盜的特徵(329、N0.630都符合)
而且脫捕型準強盜這幾年非常的夯
很多學者都主張只有單純的脫捕型或滅證型"不配"成為準強盜
也就是只有護贓型的準強盜才有正當性
(因為唯有強制行為與取財有密切相關,升級成強盜才合情合理)
如果按照學者的說法的話
乙連準強盜都不會成立
原原PO用強盜未遂解就會解不到這個考點
因為強盜未遂之後是不會再成立準強盜的
(都已經是強盜了幹嘛還準)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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