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律師上榜心得(智財組)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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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23-01-12T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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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台大工科背景,因為大二的時候抽宿舍運氣不是很好,沒有抽到學校附近的宿舍,變成需
要騎機車通勤;而後因為某天晚上要去學校找同學的途中被開了一張沒有兩段左轉的罰
單,簡直是氣死我(那個路口左邊掛不用兩段左轉的標誌、右邊掛要兩段左轉的藍色牌子
= =),一怒之下決定打行政訴訟要回我的 600 元,從此開啟法律之路。本來是想說修個
基本的科目有點概念就好,但一開始這麼琳瑯滿目(?)的科目也不知道要怎麼開始,後來就
想說不如從輔系雙主修要考的憲法民總開始吧,修了民總之後又想說那不然來上個債總好
了,於是就一步一步的陷進來這個可怕的網羅了。隨著課越上越多,就想說不然來考個雙
主修,殊不知那次報名日是某月 12, 13 日(週一、週二),我記成週二、週三(之類
的,日期也許不對但差不多是這個概念),於是也沒有考到雙主修考試,後來就以原本的
科系畢業了。目前研究所就讀中(非法研所)。

大學差不多都把二試的主要科目修過了,差某些小科(例如國際公法)滿足法律系所有必
修的程度。

雖然兩年都有報考司法官、律師,但因為想說是同一張考卷,所以才報名司法官,始終是
以律師上榜為目標,司法官就當作陪考而已,沒有特別在意。

二、成績

110 年

一試(我好像把成績單刪掉了,以下憑印象)
01 刑法...法律倫理 ???
02 憲法...國際私法 ???
03 民法、民訴 ???
04 公司法...法學英文 ???

總分 434(通過)
錄取標準 402

---

二試(選試勞社法)
憲法、行政法 116.5
刑法、刑訴 108
國文(作文) 39 (幹)
民法、民訴(一) 87.5
民法、民訴(二) 66.5
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 46.5
勞動社會法 62.5

總分(律師) 526.5(不及格)
錄取標準 538.5

總分(司法官) 464.0(未錄取)
錄取標準 539.5

=====

111 年

一試
01 刑法...法律倫理 110
02 憲法...國際私法 112
03 民法、民訴 128
04 公司法...法學英文 70

總分 410(通過)
錄取標準 372

---

二試
憲法、行政法 106.5
刑法、刑訴 96
國文(作文) 55
民法、民訴(一) 75
民法、民訴(二) 87.5
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 52
智慧財產權法 46.5

總分(律師) 518.5(及格)
錄取標準 508

總分(司法官) 472 (未錄取)
錄取標準 515.5


三、準備過程

其實這跟決定要讀法律一樣荒謬。

從 2020 的暑假開始就陸續有在讀書。因為朋友是陳楓老師的助教班學生(當然學校的課
堂上是用本名),所以在還不是很了解各家補習班的師資跟風評的情況下,就跟他一起買
了讀家的爭點班與總複習班,沒想到當年有在讀家上民法爭點班的陳楓老師意外的拯救因
為以「反正不是本科系」的心態而得過且過、擺爛許久的民法,簡直打通任督二脈(當然
不是指債權物權行為)。總之在大學的最後一個學期,就陸續聽讀家的爭點班的函授。

因為幫忙朋友的專案,所以在 2021 年的 6 月以前,都沒有全力讀書,就是一邊應付課業
(最後一學期依然拼命在補法律系的學分,修到 2x 學分)、一邊處理專案,最後有空閒
的時間拿來念書的節奏。

然而,眾所周知,2021 年 5 月迎來萬惡的三級警戒(陳警備總司令下台!啊不對已經下
台了*),導致朋友的專案不了了之,原先預期五月結束、六月考完期末考開始全心衝刺的
計畫,直接延宕到七月中才開始讀書。所幸後來延期兩次讓我稍微喘口氣,但還是沒上QQ

*我並沒有否定陳部長在 2020 年初的防疫貢獻,但 2021 年起實在是讓人很不滿意= =
另外之所以稱「警備總司令」是指揮中心各種無視法治國的表現(例如把新聞稿當法規命
令甚至法律在執行等),令人聯想到戰後國民黨威權政府的警備總司令的權力。

以下會以 2021 年的經驗為主,因為 2022 年我實在沒讀什麼書(慚愧)

在七月中開始,先評估三大主科是公法、刑事法、民事法,再依強弱科分配讀書時間。

其中公法對我來說最輕鬆簡單(畢竟有上述的實務經驗,讓我在上課的時候特別注意相關
概念,如罰單(紅單,非裁決書)是不是行政處分、道安規則是法規命令還是行政規則、
統一裁罰基準的定性、能不能對外發生效力、怎麼救濟、訴訟類型等等,搞懂一個例子之
後其他就很能夠觸類旁通),所以一開始先複習一次後就放在那邊;刑訴對我來說最陌
生,所以大概七八月都在讀刑訴,後來發現刑法的各種錯誤總是搞錯,所以又花了大把時
間來讀刑總,而刑分因為上課很認真(周漾沂老師都會點坐在前面的同學 i.e. me 來回
答),因此只有總複習聽過去就當作讀完了;民法的部分,在寒假已經上過陳楓老師的
課,然後發現都不會,就趕快去補強相關概念所以在二三月就已經讀完民總跟債總,債各
也是上課比較認真(徐婉寧老師講得很仔細),所以只聽一次總複習。

八月初開始留兩週的時間準備一試,大概就是買高點出版的過去兩年考古題(附老師群寫
的詳解),整本寫完然後仔細檢討。過程中就會發現法條莫名其妙都背起來了。寫完兩回
大概花了 10 天左右(一天就可以寫完一年的考古題,然後看詳解、翻書找答案跟相關概
念大概花 4 天,包含看到二試的考點但自己不會的或不太熟的,就會去翻書,但六小科那
張基本上比較放推),後來發現自己在 108 年的考古題寫到 45x 分,就回去讀二試了;
延期後九月、十月的考前三天有各刷一回模考卷(也是高點的,只有考題解答一本的那
種,不是厚厚一整套),但沒有很仔細的檢討,他們的模考題有些很偏或答案很奇怪。

八月下旬看民訴,發現有些地方(像是證據法)不太會,所以也去圖書館找民訴研討會的
紀錄來看當初老師們怎麼討論跟思考脈絡,我自己是覺得有些在考卷上鋪陳或是論述的幫
助。

商法三科基本上就是四個主科(刑法、刑訴、民法、民訴)讀累了之後作為兩科之間的放
鬆腦袋用的,畢竟商法總共才一百分,不用寫得太深入就能拿到基本分,當然這樣的準備
方法最後也反映在成績上。

寫得有點亂,總之我在一直到十一月前的準備過程,都是以刑訴、民訴為主,大概各念了
一個月,然後穿插物權、刑法、商法三科一次各一週,以及大概加總三週的一試準備時
間。至於民總、債總是二三月間準備完,債各、刑分是吃上課的老本(物權其實也是,但
後來因為函授的篇幅比較少,所以還是重新複習了一次),憲法、行政法則是七月底的兩
週刷了一次爭點班就不讀了。

十二月就比較雜亂,一方面是看考古題(大部分是函授講義中有提到的題目),然後研
究、分析擬答或老師上課的時候為甚麼要這樣寫(練架構的意思),畢竟要把一堆理論塞
進短短兩三小時內實在也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最後考前兩週才念選試科目(勞社法),也
是以函授為主。

其實看下來就會發現,我不怎麼規劃讀書進度,大概是很粗略的用星期為單位,看到不會
的就去找答案、沒讀過的就讀久一點;不過,最多到一個月還是會強制結束。我的想法是
二試範圍這麼大,其實時間不夠的話就是在賭博,那從機率的角度來看,隨機挑章節跟照
順序來其實賭對的機會(報酬)是一樣的,那就以函授的內容為基底,聽過去覺得沒問題
就當作已經讀完了,不會的部分再來讀書、找答案、加強就好了。

之前某位應屆三榜、並台大政大雙榜首的學長曾經從統計數據來看,他說每一科的分數
中,PR67 (及格標準)跟 PR50 的分數才差 5 分。仔細想想,在滿分一千分的考試只要
拿不到五百分(指 2020 年以前)就能上榜了,所以在沒有一定要考上司法官的前提下,
其實也不用讀得太深入;或是說除非成為國考大師,否則無法跟別人拉開差距。在這樣的
現實下,薛智仁老師說,考試不是靠實力、而是靠分數上榜的,顯得十分睿智。

總之在心態上,一方面告訴自己讀不完沒關係,反正那些「讀完」的人也不一定能把讀書
內容有效轉換成分數;另一方面告訴自己只要在弱科拿到一半的分數就可以上榜,你一定
做得到!藉由這樣說是自我鼓勵也好、自我安慰也好,的方法,總之不要給自己太多的壓
力,才能有效率的讀書。如果真的很緊張,就告訴自己緊張不會讓分數變高,calm down.
真的再不行的話,就直接出去玩半天(但只玩過兩次)。

也許是我的準備方法充滿對分數有效轉換率的算計,導致我第一次沒有上榜。但我還是覺
得是萬惡的國文啦,那年考題是人民怎麼應對假新聞之類的,我就想說啊我要是知道怎麼
不去當行政院長,還坐在這裡跟你考律師啊(開玩笑ㄉ)反正我是把每則新聞當作一個向
量啦,所以只要讀的新聞夠多,在常態分布下應該會變成平均值也就是零向量,就不會受
到影響了;有修過線性代數的人都會覺得這很合理吧,但我他媽只有 20 分,只比第二篇
我完全不知道我在寫什麼鬼東西的文章還高他媽的 1 分,改題老師是在可憐我嗎= =(雖
然假新聞就是要帶風向,所謂惡假害,應該不會變成零向量啦)反觀第二年考什麼羈絆分
開的,我只是把題目敘述反覆用不同的角度寫好幾次,但其實根本沒有甚麼新資訊,竟然
就有 25 分,改題老師肯定是眼睛瞎了才會給一篇毫無內容毫無價值的文章一半的分數= =
反正國文就是該被廢除了爛科ㄏㄏ

時間來到了第二年也就是去年,因為我碩一上就跟指導教授說我要考國考,不打算做任何
研究,也只修了一門課(跟兩門語言課),來換取大把的讀書時間,但碩二肯定是不能這
樣搞不然就要岩壁了,所以就只能硬著頭皮應付碩一下十六、碩二上十八學分的課業(應
該是這個數字啦,因為還修了兩門第二外語所以帳面學分比較多一點)跟計畫(十月結
案)跟研究(十二月底投稿死線),一邊準備考試。另一方面跟女友之間又在備考時間有
些感情問題,所以時間被壓縮到不能再壓縮。結論是我大概三月放榜後開始讀書,但大概
是平均一週上兩三小時的函授就已經很多了的概念,直到暑假才有比較多時間讀書(但暑
假時計劃案也是如火如荼的推進);在十月前基本上是地毯式的複習一次而已,然後在十
月比較密集的讀了兩週的時間(複習考卷架構跟不熟的地方還有選試智財法,會換科目單
純是看了統計人數之後覺得智財比較多人報可能相對來說會比較容易上榜)就去考試了。
到最後甚至是連睡覺的時候都把函授當 podcast 在放(研究顯示睡覺的時候頭腦還是會吸
收,只是效率比平常醒著的時候低很多而已),然後進考場發現完蛋好像忘記怎麼寫考卷
的= = 還好最終是如願以償的上榜了。

感謝媽媽給我穩定的(至少不愁吃穿的)家庭;感謝女友的陪伴;感謝指導教授給我可以
過活的收入跟可以尊重我的人生目標,即使這跟本業毫無相關;也感謝所有教過我的老師
們,讓我能了解法律的世界、多一樣可以讓我保護自己與朋友的工具,以及讓我更輕鬆的
準備考試;最後感謝全國的納稅人,沒有政府的補助就沒有便宜的學費跟豐富的跨科系資
源。


四、參考書目
有關考試用書,大部分都是課堂指定教科書,並沒有特別去買解題書、體系書。參考書目
大致上是這樣:

憲法:
    李惠宗,憲法要義(主要);
    多人合著,憲法:權力分立(權力分立相關章節,茉莉購入二版二手書)
行政法:
    林明鏘,行政法講義(五版,圖書館借入,上完課就歸還了,沒買書)
    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行政處分相關章節)
    李建良,行政救濟法十講(雖然是上課用書但基本沒看)
    吳庚等,行政法(公物法相關章節,只在圖書館翻閱,應該是很老的版本)
刑事法:
    蔡聖偉,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論(拿來看怎麼寫題目,圖書館借入)
    林鈺雄,刑法總則(錯誤論相關章節,圖書館借入)
    王皇玉,刑法總則(主要參考書,但寫得偏淺就是了,因緣際會購入的二手書,
單純因為便宜,沒比較)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三本全套,跳著看,因為沒甚麼時間讀書所以沒看完)
    許澤天,刑法分則(主要參考財產犯罪部分)
民事法:
    陳聰富,民法總則(跳著看,而且主要是上課時看,準備期間基本沒翻開)
    王澤鑑,法律思維(大概看了前一百多頁)
    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同學推薦,跳著看)
    顏佑紘,物權上課講義
    陳韻如,身分法上課講義(主要上課時看,後來沒怎麼準備身分法)
    許士宦,民事訴訟法口述講義(主要看第一章法理部分)

其他補習班講義:
    陳楓,民法、公司法、證交法爭點班講義(2021)
    陳楓,公司法、證交法一試、二試總複習班講義(2021, 2022)
    賴川,民法二試總複習班講義(2021)
    李甦,民訴爭點班、二試總複習班講義(2021, 2022)
    周易,刑法二試總複習班講義(2021, 2022)
    言頁,刑訴二試總複習班講義(2021)
    Jango,刑訴二試總複習班講義(2022)
    游正曄,勞社法二試總複習班講義(2021)
    齊明,智財法二試總複習班講義(2022)

補習班的部分,有些年份不一樣是因為,我 2021 買讀家、2022買讀享,前者是跟朋友一
起買(如上述)、後者是因為一二試總複習班一起買才 8800 真的好便宜的!總之換老師
不是因為教得不好,而是因為買到的組合不同的關係。基本上列在上面的老師都教得很
好;沒有列上去的大概就是上課上完就沒再翻講義了的那種。順帶一提,我上函授大部分
都是 1.75-2 倍速在播放,來節省時間。



五、其他

也許是因為不是法律系考生的關係,讓我能(相對)比較沒有壓力的準備考試,但也更容
易得過且過;無論如何,堅定的決心在這過程中是相當重要的,我常常讀一讀想說,這些
規定到底乾我屁事,我只是需要有張可以很大聲的跟政府說話的執照,更方便爭取一些我
想爭取的東西(例如機車路權正常化)而已,不能只讀行政法嗎?但轉念一想,如果沒有
通過考試,就連很大聲講話的資格都沒有,在法院只是會被法官看輕(幫忙代理比較好的
朋友的民事案件的經歷)、在政府機關只會被問說你是法律相關科系嗎怎麼跟我爭法律怎
麼解釋而已(自己的某個被逼車的案件),所以還是摸摸鼻子硬是把它記起來。

真的很感謝媽媽生給我一個擅長記憶的腦袋。我的讀書方法也許不適用於所有人,但準備
過程也受到本版啟發不少,希望能回饋還在苦海中的人們一些靈光一閃的念頭跟撐下去的
動力,尤其是跟我一樣半路出家的人們。

補充:後來發現好像讀書方法沒有寫到,基本上我主要是以上課為主,不太寫筆記;我自
己覺得寫筆記只是在妨礙我理解上課內容而已(當然簡單的關鍵字或是講義上延伸的解釋
這種筆記還是會寫,大概一頁寫個兩三句話這樣),因為我沒有辦法一邊聽一邊寫,必須
要專注做一件事。此外,筆記寫完之後基本上也很少翻閱,那不如不寫筆記、有問題直接
回去翻課本就好。相較之下,如果在上課當下馬上理解並且記起來,事後也不用再多花讀
書的時間,時間報酬率顯得高多了。

不要覺得自己實力不夠,因為考試是靠分數上榜的。而且,第 1/3 的考生的分數也不過比
一半的考生的分數還高 30-50 分而已,平均一科就只是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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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23-01-16T15:23
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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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23-01-21T00:27
我好像看到一位工程師在寫法律上榜文,一整個詭異,還
是恭喜妳,↖(^ω^)↗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23-01-25T09:32
推~
Una avatar
By Una
at 2023-01-22T11:10
恭喜恭喜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23-01-26T20:14
恭喜上榜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23-01-22T11:10
好強 你要賺翻了 工程領域律師 非常稀有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23-01-26T20:14
覺得很厲害,恭喜你(那你會轉行嗎?)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23-01-22T11:10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23-01-26T20:14
幸好妳沒有經濟困擾,但是畢業後3年內上榜已是強者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23-01-22T11:10
真神人也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23-01-26T20:14
https://plainlaw.me/posts/ChatGPT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23-01-22T11:10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23-01-26T20:14
蠻有道理的 多用數學量化思考準備的方式 而不是努力但是沒
有施力點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23-01-22T11:10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23-01-26T20:14
國文作文拿給chat gpt寫說不定拿超高分

民法281,312:"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23-01-11T10:38
第 281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 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第 312 條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 ...

112年初等考公民一題民法請教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23-01-10T20:11
12.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即使不以書面為之,仍具法律效力? A.機車租賃 B.房屋買賣 C.限定繼承 D.同性伴侶結婚 考選部的答案為A 想請教,不動產買賣的債權契約不是屬於不要式契約嗎? 程怡老師的2020年版法學緒論的第貳篇370頁提到買賣契約屬於不要式契約,在網路上也找 到律師表示「而關於買賣不動產之債 ...

112年初考「法學大意」分數統計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23-01-09T22:51
★「法學大意」報分統計→ https://pse.is/3dnjp9s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滿多人在討論今年初考「法學大意」的難度。 其實考試難度看大家的分數最準。 就Dcard討論串的分數,我稍微統計,90分以上約7、8位,比例算很高。 但就我們【法緒 憲法】讀書會Line社群的報分投票(目前有約50人分 ...

高考二級-農業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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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23-01-09T07:37
當初會想考取公職單位是因為畢業時節,疫情肆虐,加上農業相關科系之工作於業界較 不穩定以及薪資無法符合相對需求,並且查閱相關公職資料和與考取農業技術的朋友或學 長姐詢問後,以及自身人格特質、工作環境等多方面考量下,進而選擇投入高等考試之行 列,給自己能為國家盡一份心力的機會。 剛好有已經考上的學長姊是於志光 ...

附帶上訴疑惑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23-01-08T14:18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請問大家,為什麼民訴460第一項說被上訴人得為附帶上訴, 但同法473條第二項卻又說不得為附帶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