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官刑法第16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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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我是在高點易台大老師講義看到的

不過案例有些不同:

略以甲用100元購買10元之飲料,店員一時不察,以為甲是支付500元,

因此找甲490元,甲收受後逕自離去,是否成立犯罪?

當時老師教我們說

思考步驟

1. 先討論詐欺罪: 是否有作為義務(保證地位)? 是否有順序上因果?

2. 若不成立詐欺罪,是否成立刑法其他罪名? 侵占335.337?

3. 若以上皆不成罪,是否成立民法不當得利?


學說

1. 甘添貴老師採侵占脫離物罪:

他人錯誤交付財物,因其並無交付之意,故收受者並未取得所有權,而成立337

2. 黃榮堅老師、林東茂老師、林鈺雄老師採僅生民法不當得利:

縱然具有順序上因果關聯性,但因為行為人並無告知義務而不具備保證人地位,

因此不作為與作為非等價,無法成立詐欺罪。(似無論證是否成立335.337)


...

所以我想說,如果要爭執「無罪」的選項的話,似有難度

跪求版上神人釋疑,因為我也選「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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