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題所得稅法問題 - 會計
By Olga
at 2012-08-22T01:22
at 2012-08-22T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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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awplo (感謝有您)》之銘言:
: 以下幾題稅法問題請教,有的出自張建昭老師題庫,有的是自己看法條時的疑問~謝謝
: 1.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是否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 我的想法:
: 我看了一下所得稅法第5條之1,似乎沒有提到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還是說在哪有規範
: 而我忽略了?
沒有提到就沒有物價指數調整的適用
: ===========================================================================
: 2.所得稅法3-4條與89-1條是否矛盾?
: 所3-4: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
: 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
: 依本法規定課稅。
: 所89-1: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
: 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 問題:請問為什麼依樣是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納稅義務人卻不同呢?
我想,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所規範的情況有兩種(分別在第一項與第三項)
一、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
,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
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二、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
,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
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
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是以受益人特定且已存在的情況,自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
若受益人不特定(全校第一名)或尚未存在(尚未出生的孩子),則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 ===========================================================================
: 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B)帳列應付費用,逾兩年尚未給付者,應該轉列其他收入。
: (D)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 答:(D)
: 問題:
: 我覺得(B)應該也可以吧(?) 我記得民法規範應付紅利5年、費用2年、一般債權15年,
: 很自然就會選(B)......
逾兩年轉收入課稅已修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8-2 條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
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
業外支出列帳。
: ==========================================================================
: 4.志光公司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出售權證之公司,民國99年發行權證相關收入2,000
: 萬及其他業外收入500萬,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計400萬,基於風險管理買賣其他權證產生
: 交易損失1,700萬,試計算志光公司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 (A)400萬 (B)300萬 (C)900萬 (D)2,100萬
: 答:(B)
: 解答算法是:(2,000萬-400萬-1,600萬)+300萬= 300萬
: ^^^^^^^
: Why?
: ==>根據所得稅法24-2:
: 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認購(售)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交易損失
: 及買賣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之交易損失,超過發行認購(售)權證權利
: 金收入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之餘額部分,不得減除。
: 問題:
: 既然超過部分不得減除所以我覺得答案是
: (2,000萬-400萬-1,600萬)+500萬= 500萬
: 有請版友解答了~謝謝^^
--
: 以下幾題稅法問題請教,有的出自張建昭老師題庫,有的是自己看法條時的疑問~謝謝
: 1.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是否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 我的想法:
: 我看了一下所得稅法第5條之1,似乎沒有提到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還是說在哪有規範
: 而我忽略了?
沒有提到就沒有物價指數調整的適用
: ===========================================================================
: 2.所得稅法3-4條與89-1條是否矛盾?
: 所3-4: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
: 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
: 依本法規定課稅。
: 所89-1: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
: 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 問題:請問為什麼依樣是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納稅義務人卻不同呢?
我想,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所規範的情況有兩種(分別在第一項與第三項)
一、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
,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
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二、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
,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
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
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是以受益人特定且已存在的情況,自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
若受益人不特定(全校第一名)或尚未存在(尚未出生的孩子),則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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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B)帳列應付費用,逾兩年尚未給付者,應該轉列其他收入。
: (D)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 答:(D)
: 問題:
: 我覺得(B)應該也可以吧(?) 我記得民法規範應付紅利5年、費用2年、一般債權15年,
: 很自然就會選(B)......
逾兩年轉收入課稅已修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8-2 條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
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
業外支出列帳。
: ==========================================================================
: 4.志光公司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出售權證之公司,民國99年發行權證相關收入2,000
: 萬及其他業外收入500萬,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計400萬,基於風險管理買賣其他權證產生
: 交易損失1,700萬,試計算志光公司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 (A)400萬 (B)300萬 (C)900萬 (D)2,100萬
: 答:(B)
: 解答算法是:(2,000萬-400萬-1,600萬)+300萬= 300萬
: ^^^^^^^
: Why?
: ==>根據所得稅法24-2:
: 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認購(售)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交易損失
: 及買賣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之交易損失,超過發行認購(售)權證權利
: 金收入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之餘額部分,不得減除。
: 問題:
: 既然超過部分不得減除所以我覺得答案是
: (2,000萬-400萬-1,600萬)+500萬= 500萬
: 有請版友解答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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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at 2012-08-26T16:45
at 2012-08-26T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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