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專業大大
「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
(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沒有給假依法應要給予加班費
但沒有底薪的工作 加班費又要怎麼算呢?
因為朋友在旅遊業做 遇到這個問題
若不適合在這po請告知 馬上自D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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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
(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沒有給假依法應要給予加班費
但沒有底薪的工作 加班費又要怎麼算呢?
因為朋友在旅遊業做 遇到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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