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打工心得文雇主要告我毀謗 - 工作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10-03-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之前做了一個工作離職 在網路BBS上PO心得文
被雇主看到 認為我傷害他 要求我刪文並簽保證書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另外今天有跟他通過電話
他說薪水部分並沒有虧待我 之前說的是一星期三天 一天4小時 一個月4000
寒假他匯了薪水加小紅包(沒有說多少)
上禮拜2/28又匯了1500(上禮拜的薪水)
寒假跟上星期工作10天 整個時數加起來至少工作了47小時
他匯了5500 後來的1500 是今天通電話我才知道
我怕她會說我在薪資方面亂講話
而我的文章是重新PO一篇 標題是[心得]文書處理工讀
不是在他PO的求職文推文或回文
有人推文猜到也有猜錯 但我沒有推文回應是哪一個
-----以下是心得文的內容
看到某個工作又在徵人 忍不住想說一下話(文章有點長)
工作內容方面:應徵時是應徵文書沒錯
但不只是作文書處理而已 還要幫老師打掃家裡 接待客人
有時要幫老師出去買東西 影印 訂火車票等等
我認為要應徵的人需要確定自己是否有足夠的細心跟耐心
機車還有手機費 因為老師對很多事都十分要求
在面試時他強調說由於他是做計畫案的
加上個性關係對任何事都十分要求
可以說是挑剔 但是他說他是個可以溝通的人
凡事都可以商量 但從跟他做事的感覺 我並不這麼認為
很詭異的是 他一直問說我是不是很有心機 是不是很愛計較
會不會耍手段之類的 當面問這些話真是讓人難以回答
出門跑腿方面 幾乎每次去上班就壹定要出門幫忙買東西
他會要你先將打掃工作做完再出門
但是在作打掃時他又會一直找其他的事來給你作
一下子要你先掃完再用 一下子要你先用完再去打掃
使得打掃工作一直被打斷
再來由於買東西會有許多突發狀況
講了快30分鐘 連櫃台都看不下去 拿DM叫我回家討論
而有一次 他叫我去買一個跟之前他用的一模一樣的罐子
我便問他說 那如果沒有的話要買什麼的呢
他說一定會有的 但我很怕真的沒有又要打電話
就又問一次 他又說壹定會有(來回了好幾次)
最後才說沒有那就買別的吧 結果去買真的沒有...
薪水方面:跟版上PO的有出入
他問我說薪水多少我覺得OK
當時覺得有點奇怪 就說版上PO多少就多少阿
他說他不喜歡算時薪他喜歡算月薪的
又說了一堆當他的助理需要什麼條件
他用人都很挑 工作上壹定要會怎樣等等
又說他有朋友是教授 說現在助理的行情
是碩士級一個月80小時7000元
他說他覺得這樣有點少於是便應徵2個人
再補一點錢 這樣我們領的錢比較多
當時我有跟她說學校行情95 碩士的話也有100
他便說狀況不一樣什麼的
當時我很想快點找到工作也就答應了
剛去第一個禮拜都還好 第三個禮拜開始狂加班
原本是9點30就下班 但那時最晚11點才放你走
而且加班費是看他斟酌給的 真的很不踏實
本來想說至少要撐個一個月
但是某天上班我快要下班時
他叫我載去那邊上課的小朋友回家(有小朋友會去那邊上課)
當時我的表情應該很震驚吧
他面不改色的說他們那邊有這項規定家長不能來載時 助理要負責載
之前助理都有做 只是他們騎機車
剛好你騎腳踏車 我面試時有跟她說
我只有腳踏車無法到很遠的地方
他也說OK 完全沒有提到這項規定
我試著跟他說這樣小朋友會不舒服
而且好像有點遠(在開元路春喜)
他一直說不會阿 才10分鐘就到了很快的拉
當時的情況讓我很難拒絕 小朋友也在外面等我
我只好騎腳踏車載他回家 從老師家騎到小朋友家 我騎了25分鐘
而且路上車子超多 如果今天發生意外是誰要負責?
是載人的我吧 要我跑腿 打掃 文章改了又改 這我都可以接受
但要我用腳踏車載小朋友回家 真的讓我無法接受
因此做不到一個月 我就辭職了-----------
另外保證書他要我先將內容擬好寄給他看
如果他覺得不OK就會要我改直到他覺得OK
再簽名給他 我阿閃覺得只要簽了就不會有事
堅持要我簽 前天為了這件事大吵
之後回家發現老師有寄信給我
我想快點解決這件事便回信給他
-----以下是我回信的內容 如有不妥會刪除
老師:談論這件事情,只是我個人工作上的感受,我並沒有任何惡意。
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對一件事的感受必然不同。
我有我的,老師必定也有老師的。今天讓老師感受不好,是我的疏忽,
但我絕對沒有要傷害老師的意思。現在,我已將它撤下,
我不會,也不需要再談論這件事情。希望這件事就到此落幕。
相信以後也很難再見面,老師自己也多保重了。-------
現在擔心的是這封信會不會有影響
已更新項目:
文章是3/4號PO的 1500是他2/28匯的
3/1號我用簡訊離職 當時打算是上星期的薪水不要
我昨天跟他通過電話叫我媽刷簿子才知道的

All Comments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0-03-09T01:57
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當然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對於所誹謗之事情,行為人能證明其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者不罰;所謂私德指的是私人之德行,即為有關各人私生活之事項~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10-03-09T20:31
我推上面的,事實的話就不用怕,保證書為什麼要寫,就算他提告也不會贏有把文章撤掉已經對他很好了。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10-03-09T21:18
簽了保證書事情反而比較大......
既然是事實就不要怕
況且匯款記錄很明確發生在事後
保證書別寫
文章撤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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