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工作4天無預警解雇 - 加班
By Agnes
at 2017-11-30T10:26
at 2017-11-30T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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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x9370 (alex)》之銘言:
: 小弟11/24開始在某知名三個字連鎖咖啡店任職晚班正職1530~0030,中間隨機休息半小時
: ,所以一天算8.5小時,當初面試時說好正職薪資為26k月休七天,有勞健保勞退,但因11月
: 做不滿一個月,以時薪133計。
: 11/24~11/27皆正常出勤且學習,但沒有填寫任何表單,11/28日休一天,在11/29號上班前
: ,老板表示同事說你不熟悉可能不適任,我很無奈的說一切依照老板指示做,但老板當天卻
: 直接來電叫我清洗並繳交回制服,由於工作上並無犯錯及過失,聽到老板這樣說,任誰也無
: 法接受,於是立馬把制服還回去,並請老板將前幾日薪資直接算一算給我,老板表示必需按
: 照公司規定每月12號發薪,要我12/12再去公司領現金。
: 請問這樣可以檢舉非法解雇嗎? 他好像違反很多勞基法,而且也很像沒幫我保勞健保,跟
: 當初說的不一樣。我已拍班表及打卡記錄了,也未簽離職相關文件。
: 希望能要的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和資遣費,因為覺得很傻眼。
回應大大的問題如下:
1、勞動契約是勞雇雙方約定就一定勞動條件下,由勞工提供勞務,雇主給付勞務對價
為義務;既然雇主與勞工約定勞動條件是「月薪制勞工」,則工作未滿一個月,工資
計算方式應該是月薪2萬6,000元除以30天再乘以工作天數,雇主既然在11/29表示資
遣勞工意思,而勞工也同意,則勞動契約在11/29發生終止事情,則月薪制勞工工資
應計算從11/24至11/28共計5天(不論11/28休的例假或休息日,月薪制勞工均會拿
到當天工資,如是時薪制則不然),但11/29是發生終止勞動契約,月薪制勞工實無
提供勞務,亦非休息日或例假應不算入,所提「不滿1個月,以時薪133計」係勞動契
約變動,如果勞工同意,則發生效力並拘束勞工,所以雇主也可能因此只算11/24至
11/27工資給勞工,因有作有錢,沒做沒薪資道理反而會少一天工資。
2、工資發放,依照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工資給付原則上每月分兩次發給,
例外是依約定時間給付,既然勞工業已終止勞動契約情形下,依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
規定,應在終止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即是使雇主儘速給付勞工工資,實際上是
可依交易型態、習性作給付,雇主所稱12/2給付,在交易習慣上並非無道理,但是大大
工作沒多久,實際上不用拖太久,可以請依規定雇主儘快給付工資。
3、所稱非法解雇部分,依勞基法第12條、第13條、第14條或第20條但書規定,有關勞雇
任一單方資遣或解僱等法定事由,現行法令尚無罰則,即無違法與否的問題,但是
大大認為雇主有不當解僱事情發生,可循求工作所在地勞政主管機管申請調解或
逕向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存在之訴(可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未投保勞健保
部分,可直接向當地勞健保局申訴;至於未簽妥相關離職證明文件
,現行勞基法及其相關法令,並無明文規定一定要簽訂相關文件才能離職,
要端視雇主內部是否有相關離職程序要走。
4、違反勞基法部分,大大可以思考雇主有無給予勞工工資各項計算方式明細、有無給予
服務證明、是否給予資遣費或加班費是否有足額給付方向去處理,另外非自願離職證
部分即,是屬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所稱離職證明文件,現行法令並無強制雇主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因大大可向當地勞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由主管機關幫勞工開立
或因主管機關跟雇主均無法開立情形下,可直接書面釋明理由就可以代替,只是請領
失業補助,需投保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所以要請大大向勞保局確認有無投保就
業保險滿1年以上,方可進行相關請領失業補助措施,不過大大可以向就業服務中心
尋求其他替代方案,如參加相關就業或職業訓練班等等。
: --
: 小弟11/24開始在某知名三個字連鎖咖啡店任職晚班正職1530~0030,中間隨機休息半小時
: ,所以一天算8.5小時,當初面試時說好正職薪資為26k月休七天,有勞健保勞退,但因11月
: 做不滿一個月,以時薪133計。
: 11/24~11/27皆正常出勤且學習,但沒有填寫任何表單,11/28日休一天,在11/29號上班前
: ,老板表示同事說你不熟悉可能不適任,我很無奈的說一切依照老板指示做,但老板當天卻
: 直接來電叫我清洗並繳交回制服,由於工作上並無犯錯及過失,聽到老板這樣說,任誰也無
: 法接受,於是立馬把制服還回去,並請老板將前幾日薪資直接算一算給我,老板表示必需按
: 照公司規定每月12號發薪,要我12/12再去公司領現金。
: 請問這樣可以檢舉非法解雇嗎? 他好像違反很多勞基法,而且也很像沒幫我保勞健保,跟
: 當初說的不一樣。我已拍班表及打卡記錄了,也未簽離職相關文件。
: 希望能要的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和資遣費,因為覺得很傻眼。
回應大大的問題如下:
1、勞動契約是勞雇雙方約定就一定勞動條件下,由勞工提供勞務,雇主給付勞務對價
為義務;既然雇主與勞工約定勞動條件是「月薪制勞工」,則工作未滿一個月,工資
計算方式應該是月薪2萬6,000元除以30天再乘以工作天數,雇主既然在11/29表示資
遣勞工意思,而勞工也同意,則勞動契約在11/29發生終止事情,則月薪制勞工工資
應計算從11/24至11/28共計5天(不論11/28休的例假或休息日,月薪制勞工均會拿
到當天工資,如是時薪制則不然),但11/29是發生終止勞動契約,月薪制勞工實無
提供勞務,亦非休息日或例假應不算入,所提「不滿1個月,以時薪133計」係勞動契
約變動,如果勞工同意,則發生效力並拘束勞工,所以雇主也可能因此只算11/24至
11/27工資給勞工,因有作有錢,沒做沒薪資道理反而會少一天工資。
2、工資發放,依照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工資給付原則上每月分兩次發給,
例外是依約定時間給付,既然勞工業已終止勞動契約情形下,依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
規定,應在終止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即是使雇主儘速給付勞工工資,實際上是
可依交易型態、習性作給付,雇主所稱12/2給付,在交易習慣上並非無道理,但是大大
工作沒多久,實際上不用拖太久,可以請依規定雇主儘快給付工資。
3、所稱非法解雇部分,依勞基法第12條、第13條、第14條或第20條但書規定,有關勞雇
任一單方資遣或解僱等法定事由,現行法令尚無罰則,即無違法與否的問題,但是
大大認為雇主有不當解僱事情發生,可循求工作所在地勞政主管機管申請調解或
逕向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存在之訴(可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未投保勞健保
部分,可直接向當地勞健保局申訴;至於未簽妥相關離職證明文件
,現行勞基法及其相關法令,並無明文規定一定要簽訂相關文件才能離職,
要端視雇主內部是否有相關離職程序要走。
4、違反勞基法部分,大大可以思考雇主有無給予勞工工資各項計算方式明細、有無給予
服務證明、是否給予資遣費或加班費是否有足額給付方向去處理,另外非自願離職證
部分即,是屬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所稱離職證明文件,現行法令並無強制雇主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因大大可向當地勞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由主管機關幫勞工開立
或因主管機關跟雇主均無法開立情形下,可直接書面釋明理由就可以代替,只是請領
失業補助,需投保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所以要請大大向勞保局確認有無投保就
業保險滿1年以上,方可進行相關請領失業補助措施,不過大大可以向就業服務中心
尋求其他替代方案,如參加相關就業或職業訓練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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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7-11-30T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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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17-12-05T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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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at 2017-12-08T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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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12-12T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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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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