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協助】人在國外,在台灣論壇上發言,會被告嗎? - 工作
By Isabella
at 2011-05-24T00:00
at 2011-05-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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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您好。
本身雖目前沒有這種困擾,
但,近日常上的台灣論壇網站上,
流行一股"三聯單"風氣,(動不動就提告,毀謗、公然汙辱等)
芝麻綠豆小事跟挑語病,都會被那些閒閒的閒橋仔傳喚,(真的非常小....毫無惡意)
剛好有點疑問,
像小弟與同事這種再國外工作的遊子,
人在國外,留言台灣論壇,是否會被提告??
提告的話,會被要求返回台灣嗎??
因為對工作影響大,特想請法律專人請教。
再強調一次,
本人僅剛好想到此問題,絕沒有惹出麻煩,或者打算惡意攻擊。
謝謝
Update:
謝謝,陽光小子回答,
本人非公務員,
此為刑事,那民事呢?
我以為公然汙辱等是屬於民事呢?
Update 2:
陽光大,
謝謝你不厭其煩的回答我的問題。
現在常常看到的並不是擔心賠償or勝敗訴,
如果隻身在國外工作(戶籍台灣),
遇到那種擺明"老子時間多,慢慢搞你,告不成也無所謂,反正害到你得回國,工作也不用做了。"
對方只要提告,
我就得奔回台灣嗎??
本身雖目前沒有這種困擾,
但,近日常上的台灣論壇網站上,
流行一股"三聯單"風氣,(動不動就提告,毀謗、公然汙辱等)
芝麻綠豆小事跟挑語病,都會被那些閒閒的閒橋仔傳喚,(真的非常小....毫無惡意)
剛好有點疑問,
像小弟與同事這種再國外工作的遊子,
人在國外,留言台灣論壇,是否會被提告??
提告的話,會被要求返回台灣嗎??
因為對工作影響大,特想請法律專人請教。
再強調一次,
本人僅剛好想到此問題,絕沒有惹出麻煩,或者打算惡意攻擊。
謝謝
Update:
謝謝,陽光小子回答,
本人非公務員,
此為刑事,那民事呢?
我以為公然汙辱等是屬於民事呢?
Update 2:
陽光大,
謝謝你不厭其煩的回答我的問題。
現在常常看到的並不是擔心賠償or勝敗訴,
如果隻身在國外工作(戶籍台灣),
遇到那種擺明"老子時間多,慢慢搞你,告不成也無所謂,反正害到你得回國,工作也不用做了。"
對方只要提告,
我就得奔回台灣嗎??
All Comments
By Daph Bay
at 2011-05-25T02:57
at 2011-05-25T02:57
其實版主的題目,在刑法3~8條中已清楚明述
因為不知版主的身份是否為公務人員之資格(刑法第六條適用),
因此只好將其法條列出供版主自行查閱,
但關鍵點就是刑法第三、四條之規定,如有疑問再行提出。
刑法第3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刑法第4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135條、第136條及第138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185-1條及第185-2條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201條至第202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211條、第214條、第218條及第216條行使第211條、第213條、第214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296條及第296-1條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313條及第334條之海盜罪。
刑法第6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121條至第123條、第125條、第126條、第129條、第131條、第132條及第134條之瀆職罪。
二、第163條之脫逃罪。
三、第213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336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刑法第7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8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刑法第9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2011-05-25 11:42:12 補充:
民法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011-05-25 11:45:21 補充:
換言之,民法上的認定會比刑法上寬鬆,
因為如果你的發言確實侵害他人的"名譽",那就得賠償對方。
只是,法律上有著"以原就被"的基本原則。
如果版主的戶籍不在國內,代表原告得跑去版主所屬之國提告。
這就如之前在此已討論翻掉的
"格達費會不會跑來台灣告網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一樣
2011-05-25 15:01:42 補充:
對方只要提告,我就得奔回台灣嗎?
嗯~~~~不知道接下來說的對不對?
基本上,你可以委託他人(如律師)代為訴訟,或向法院告假。
但如你的戶籍地仍然是在台灣時,
原告至被告的戶籍地法院提告,已經符合法律上的以原就被原則,
這與版主在何處工作,其實是並無相關的。
簡單來說:法律以被告的戶籍地為主,已經是給被告最大的方便了
至於~~~~常常會遇到"閒人",
在下只能提供一句古語共勉之:病從口入,禍從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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