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傻眼的勞保局專線 - 離職
By Tristan Cohan
at 2013-09-05T20:42
at 2013-09-05T20:42
Table of Contents
(文長不好意思
話說小弟魯蛇我本人日前被因為公司被以試用期兩個月評估不適任後被資遣(泣
其實前公司給了我很多的栽培和機會,也提出十天預告薪資的薪水給我在9/4離職.
但因為本人我很愛用自然人憑證查我的勞健保投保紀錄(自然人憑證是好物!
查到我的勞保投保生效應該是7/8(本人實際到職日)
但網路上的生效日卻是是7/26,中間相差18天,沒有保到
由於前公司部分是直接請外面的會計事務所幫忙投保,
所以前公司答應替我在詢問會計師這邊保費的差額,
我本人只要求公司這邊將這段差額算入我我的離職薪水
在下個禮拜薪水入賬日一併匯入本人帳戶
但神奇事情就發生了,也導致我今天電話和e-mail寫不完=.=
但勞保局的專線也更讓我無言.....
以下是事件經過
9/5前公司打過來和我說會計師那邊跟他說勞保是按月計算,所以不用擔心
(大誤!!勞保是就職當日要投保,且是按日計算,文後會補充查到的法規!
聽到這通電話的我,內心充滿困惑,但我沒有當面和主管說明,
因為我沒辦法馬上查到相關法條說明保費的計算和相關罰則
所以我這邊直接用智慧型手機的callsaver查勞保局的電話打過去詢問
相關法條到底是在勞工局的網頁上哪邊和哪幾條,方便我e-mail給公司說明
會計師那邊的說法是錯的(call saver另一好物!!要查勞健保的電話超方便!!
而且直接接專員服務!!
對話內容(憑記憶打 有誤差見諒
我:請問一下我的到職日是7/8號,但我的勞保生效日是7/26號,
中間有一段落差,公司跟我說勞保是按月計算,是這樣嗎?
專員:不是喔,勞保是按日計算,中間 有差額得部分可以申請勞資調解
我:那請問一下你們的網站上有那些法條有說明到這部分,可以給我指示
讓我e-mail和公司說明?
專員:喔喔~請稍等一下
.
.
.
.
.
(漫長等待+專員向同仁求救之背景音,大約有1-2分鐘)
專員:你可以查勞工保險的法令規章那邊
我:那到底是哪幾條藏在哪裡,我就是不知道才問你~(一 時間我也找不出來...
專員:你再等我一下...
(漫長等待+專員向同仁求救之背景音,大約有1-2分鐘)
專員:你可以查勞工保險的法令規章那邊
我:那到底是哪幾條藏在網頁哪裡?,我就是不知道才問你~(一 時間我也找不出來...
專員:你再等我一下...
.
.
.
.
.
(經過4-5分鐘的翻書背景音)
專員終於有了回應.......
專員:因為通話快到十分鐘的限制,你可能要自己翻一下喔.......
!!!!
於是小弟後來就靠自己把這個法條翻出來了(泣......迷之音:人窮命賤阿...
我也終於能向公司說明會計那邊誤導他的部分,爭取自己的權益
在這邊和大家分享一下相關的法規,供各位勞工朋友參考
以便未來有需要時可以參考,金額可能不大,但畢竟是血汗錢阿!
http://www.bli.gov.tw/sub.aspx?a=5oyIktXhAnY%3D
保險費之計算及其公式(不會上色sorry...
二、保險費自被保險人加保之日起計算至退保當日為止,按實際在保天數計算,
投保薪資調整者,則自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本局之次月1日起生效並計費。
不分月份大小,1個月概以30日為計算標準。
例如:被保險人於2月28日加保,當月應計收保險費3天,而於30日或31日加保者,
當月份其應計收之保險費天數相同(均為1天)。
重點提示:按實際再在保天數計算!!及條文舉例的部分
另外附上相關罰則的部分還網站來源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
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
,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重點提示:
第一段開頭和最後一段,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賠償勞工損失!!
另外再附上連結和相關勞保局條文,說明會計那邊為何會讓我的勞保
延遲至7/26才生效
http://www.bli.gov.tw/sub.aspx?a=Tv8fQyWbj60%3D
1.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
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
填具「加保申報表」送本局申報加保,
其保險效力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
(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零時起算。
2. 投保單位如未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
知之翌日起算。
重點提示:
第一點最後一段,勞保生效日是以郵寄當日生效,不是表單上填寫申報日期
(所以會計那邊根本就是延遲送出我的申請ㄚㄚ啊!!真是.....
現在蒐集了這些法律條文劃線和標重點今天e-mail給公司後
公司回給我正面的回應,會向會計追究這段費用短缺的部分
並且附上我的薪資條列說明,算得上是很圓滿
但我卻和會計那邊槓上了.....
下午接到了他關切的電話(因為戳破他的謊言和疏失部分...
被他說我是職業詐騙集團....
保費才一兩百塊,有必要這樣嗎?(blablabla
最後還被說他公司的電話有錄音等等等
我這邊只敘述到他們疏失的部分,
完全不帶髒字
現在覺得有點抖,因為我怕到時候公布對話內容我還要準備反控他誣告阿(茶...
如果有耐心看到這邊的板友們,希望你們未來可以不用用到這些冷知識(泣
起當個快樂的工作人吧!!
明天開始準備到下個禮拜一總共六個面試~不知道我時間該怎麼安排阿(遠目
--
話說小弟魯蛇我本人日前被因為公司被以試用期兩個月評估不適任後被資遣(泣
其實前公司給了我很多的栽培和機會,也提出十天預告薪資的薪水給我在9/4離職.
但因為本人我很愛用自然人憑證查我的勞健保投保紀錄(自然人憑證是好物!
查到我的勞保投保生效應該是7/8(本人實際到職日)
但網路上的生效日卻是是7/26,中間相差18天,沒有保到
由於前公司部分是直接請外面的會計事務所幫忙投保,
所以前公司答應替我在詢問會計師這邊保費的差額,
我本人只要求公司這邊將這段差額算入我我的離職薪水
在下個禮拜薪水入賬日一併匯入本人帳戶
但神奇事情就發生了,也導致我今天電話和e-mail寫不完=.=
但勞保局的專線也更讓我無言.....
以下是事件經過
9/5前公司打過來和我說會計師那邊跟他說勞保是按月計算,所以不用擔心
(大誤!!勞保是就職當日要投保,且是按日計算,文後會補充查到的法規!
聽到這通電話的我,內心充滿困惑,但我沒有當面和主管說明,
因為我沒辦法馬上查到相關法條說明保費的計算和相關罰則
所以我這邊直接用智慧型手機的callsaver查勞保局的電話打過去詢問
相關法條到底是在勞工局的網頁上哪邊和哪幾條,方便我e-mail給公司說明
會計師那邊的說法是錯的(call saver另一好物!!要查勞健保的電話超方便!!
而且直接接專員服務!!
對話內容(憑記憶打 有誤差見諒
我:請問一下我的到職日是7/8號,但我的勞保生效日是7/26號,
中間有一段落差,公司跟我說勞保是按月計算,是這樣嗎?
專員:不是喔,勞保是按日計算,中間 有差額得部分可以申請勞資調解
我:那請問一下你們的網站上有那些法條有說明到這部分,可以給我指示
讓我e-mail和公司說明?
專員:喔喔~請稍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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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長等待+專員向同仁求救之背景音,大約有1-2分鐘)
專員:你可以查勞工保險的法令規章那邊
我:那到底是哪幾條藏在哪裡,我就是不知道才問你~(一 時間我也找不出來...
專員:你再等我一下...
(漫長等待+專員向同仁求救之背景音,大約有1-2分鐘)
專員:你可以查勞工保險的法令規章那邊
我:那到底是哪幾條藏在網頁哪裡?,我就是不知道才問你~(一 時間我也找不出來...
專員:你再等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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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4-5分鐘的翻書背景音)
專員終於有了回應.......
專員:因為通話快到十分鐘的限制,你可能要自己翻一下喔.......
!!!!
於是小弟後來就靠自己把這個法條翻出來了(泣......迷之音:人窮命賤阿...
我也終於能向公司說明會計那邊誤導他的部分,爭取自己的權益
在這邊和大家分享一下相關的法規,供各位勞工朋友參考
以便未來有需要時可以參考,金額可能不大,但畢竟是血汗錢阿!
http://www.bli.gov.tw/sub.aspx?a=5oyIktXhAnY%3D
保險費之計算及其公式(不會上色sorry...
二、保險費自被保險人加保之日起計算至退保當日為止,按實際在保天數計算,
投保薪資調整者,則自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本局之次月1日起生效並計費。
不分月份大小,1個月概以30日為計算標準。
例如:被保險人於2月28日加保,當月應計收保險費3天,而於30日或31日加保者,
當月份其應計收之保險費天數相同(均為1天)。
重點提示:按實際再在保天數計算!!及條文舉例的部分
另外附上相關罰則的部分還網站來源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
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
,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重點提示:
第一段開頭和最後一段,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賠償勞工損失!!
另外再附上連結和相關勞保局條文,說明會計那邊為何會讓我的勞保
延遲至7/26才生效
http://www.bli.gov.tw/sub.aspx?a=Tv8fQyWbj60%3D
1.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
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
填具「加保申報表」送本局申報加保,
其保險效力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
(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零時起算。
2. 投保單位如未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
知之翌日起算。
重點提示:
第一點最後一段,勞保生效日是以郵寄當日生效,不是表單上填寫申報日期
(所以會計那邊根本就是延遲送出我的申請ㄚㄚ啊!!真是.....
現在蒐集了這些法律條文劃線和標重點今天e-mail給公司後
公司回給我正面的回應,會向會計追究這段費用短缺的部分
並且附上我的薪資條列說明,算得上是很圓滿
但我卻和會計那邊槓上了.....
下午接到了他關切的電話(因為戳破他的謊言和疏失部分...
被他說我是職業詐騙集團....
保費才一兩百塊,有必要這樣嗎?(blablabla
最後還被說他公司的電話有錄音等等等
我這邊只敘述到他們疏失的部分,
完全不帶髒字
現在覺得有點抖,因為我怕到時候公布對話內容我還要準備反控他誣告阿(茶...
如果有耐心看到這邊的板友們,希望你們未來可以不用用到這些冷知識(泣
起當個快樂的工作人吧!!
明天開始準備到下個禮拜一總共六個面試~不知道我時間該怎麼安排阿(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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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Jessica
at 2013-09-07T21:50
at 2013-09-07T21:50
By Megan
at 2013-09-09T21:24
at 2013-09-09T21:24
By Lucy
at 2013-09-14T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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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3-09-19T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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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3-09-19T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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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3-09-22T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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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3-09-23T01:24
at 2013-09-23T01:24
By 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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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9-27T12:51
By Victo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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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9-30T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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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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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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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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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3-10-15T21:11
at 2013-10-15T21:11
By Annie
at 2013-10-19T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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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13-10-23T04:02
at 2013-10-23T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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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9-05T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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