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勞基法規訂,是否有違法?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請教一下我們公司是這樣的1.當初簽合約,公司並沒有給員工另一份,但有說可影印,當事後我們跟老闆要影印時,老闆卻說,在櫃檯小姐那邊,要我們去跟他拿,但櫃檯小姐卻說在老闆那邊,之後就沒消沒習!2.當初應徵說底薪18000,如果通過試用期會+上全勤2000還有津貼,大概會在22000左右,這些都是口頭說並沒有在合約書上,但事後卻跟我們說沒有所謂的津貼!3.應徵當初說我們公司是"責任制"公司,但最多加班1或1.5小時,但我們經常額外��

All Comments

Yuri avatarYuri2010-02-10
依勞動基準法: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第5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Andrew avatarAndrew2010-02-08
盡速向工作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填具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你的問題一次解決因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勞基法認定不一P.S盡量不要被勞工局騙委外協調地方主管機關有時候會誤引用勞基法更何況外面委外單位的水準勞工相關法令如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還有特別針對女性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繁及不及備載沒有一個勞工局的公務員全部都懂且公務員非每個人都是法律相關科系或是勞工相關系所畢業運氣不好可能把你的事情搞爛...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