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類別認定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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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12-04-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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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及專家您好..
本人名下有一名外籍配偶.三名幼童.最大讀小學一年級..次子未滿4歲 老么剛滿月.加上我父母親..(父親年滿65歲.母親打雜工..)
本人長期失業在家照顧三位幼童..因租屋關係..沒有簽契約 屬長期(老鄰居借租)
租金很便宜所以沒有跟他們要這張契約 只有每月按月給付房租..
問題來了..我怎麼計算" 本戶含父母親.
(法定關係 外籍配偶可排除.父親也不計滿65歲退休不計有工作收入&能力)
ps: 因娶外籍配偶可以不列計"有工作能力"收入計算人口..父親也是.(65歲了)
請問可否計算一下. 母親是"雜工".. 里幹事說有該項薪資xxxxx元
我長期失業在家照顧三名子女.. 但是還得計算收入..是多少??
父親沒有超過百萬不動產及動產..只有老家小平房一間..幾塊破地幾坪而已..每年課稅房屋稅不到一千塊錢= =|| 全戶包含父母親存款不到30萬..
目前有通過低收入戶..類別是四級..跟我計算的總收入除上總人口有出入..
是不是 里幹事跟區公所人員有偏私 故意計算錯誤..不給三級類別
今特此發文詢問各位專家 (因之前申辦低收入戶時 有發文致社會司討論)
不知道是否是因為這樣 他們才故意為難..
及各位大大 = =| 假如有誤 可否申覆重審 謝謝^^ 麻煩列出計算公式..
ps: 請各位專家學者不要再用覆製貼上了..文不對題 我不會投"最佳"給您 = =|

請簡單列出計算 本戶總人口及總收入除以人數 謝謝 我就大概知道是不是
符合第三類低收認定資格了..目前有疑問 請各位不吝指教..
已更新項目:
本人在高雄市管轄..以高雄市標準喔 謝謝^^
2 個已更新項目:
大師您好~ ^^ 我是怕老婆跑了@@
所以有所顧忌 一直都去移民署"延期" 延阿延 噗噗..
3 個已更新項目:
人跟人在一起 都是一個緣字..
我心很軟 不然早就選擇單親嚕..或許福利會更好 哇勒..
4 個已更新項目:
一家人您好^^
外籍配偶 沒有身份證喔 我怕她跑 所以一直延期辦..
父親滿65歲 已領退休金..一直沒跟父母親同住..

ps:計算應該是我(失業基本薪)+母親(雜工工資)+三位孩童 這樣算..
這樣的話 還有可能是第四類嗎 我很懷疑 辦事人員故意刁難 "不給領"第三類福利..
5 個已更新項目:
當初申辦時 村里幹事有拿最新 基本薪資..高雄市部份的算給偶看..
我記得有分 失業基本薪資..打工薪資..雜工薪資 (都是數字遊戲 難免會有計算誤差)
6 個已更新項目:
有工作能力 我跟母親..這樣算超過嗎 三分之一 ???
+ 三位小孩這樣..父親不算 外配不算..
7 個已更新項目:
計算時 母親雜工薪資 好像比我多 我是失業基本薪計算
麻煩列數字計算看看 我參考^^
我: 基本薪xxxxx元 + 母親雜工薪資xxxxx元 除上三位小孩 = ????
何謂三分之一 (三個人有一個有工作 這樣算嗎?? 那我家是兩位有工作呢 超過了?!?! )
= =? 那要申覆嗎= =??
8 個已更新項目:
非常黑心 非常黑心 不是我要罵政府 ..我知道他們怎麼編類別..
他算我個人及三位小孩子的人數去除以...有夠黑心
那我老媽收入他們也有計算就遺漏掉這樣??
免計人口: 外配沒身份證.父親滿65歲免計..這都對
就遺漏我老媽 為啥有加她收入 沒除他個人+ 1 ?? 偏偏給你除上"四" 而不是"五"
認定類別 差一個人去除以 差很大 ..
9 個已更新項目:
那我人口 是五分之二 ..它規定的三分之一"
大還是小" ..一頭霧水 高雄市"特別"有霧...
10 個已更新項目:
那可能是區公所人員故意漏掉一位..我上次審核中低收入戶
是因為老爸未滿65歲..辦中低戶被刁難 寫信給社會司 他們被念很慘..
所以 可以記恨至今 給你報個"第四類" 因為村里幹事跟區公所人員都一腿..
一般民眾根本不知到 低收入戶有那麼多類...我是會電腦 故上來問問題..
不想再寫信給社會司了 我在區公所辦公人員眼裡是隻"釘子" 打電話去問
問題 她還給你提示題: 喔~~~ 你該不會是住xx 那個x某某吼...這樣哇勒..
不想辦就不要辦嘛 何必講這種 冷幽默言語..我就知我適合"第三類別"
因為我怎麼計算還是沒超過 一萬..在第三類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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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2-04-04T10:29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C05373955/o/1012040206...
朋友您好:以下是一家人 的見解,提供您參考!目前有通過低收入戶..類別是四級..跟我計算的總收入除上總人口有出入..是不是 里幹事跟區公所人員有偏私 故意計算錯誤..不給三級類別 答:您跟偶ㄧ樣都是心太軟了,偶之所以會導致肝太硬,是人家邀喝酒~啊偶就去,ㄧ切都是因為心太軟了!您的問題應先了解高雄市低收入戶的分類標準:第一類 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無一定財產、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第二類 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者。第三類 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第四類 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11,890元)者。由以上規定得知,只要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就符合高雄市低收入戶第三類資格,所以說不是全戶應計人口平均月所得的問題;若以您為申請人的話,則應計人口有:您+父親+母親+三位幼童,外籍配偶若尚未設有戶籍則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目前可以肯定有工作能力者,有您和您母親,關鍵應該在於外籍配偶是否有設戶籍,若外籍配偶尚未設有戶籍則不應列入計算人口範圍,可持證明向區公所提出申覆或申請。 如果一家人的回答,不是您所需要的答案時,請務必告知,自會補述或刪除回答內容,特此感謝您!祝順心如意
2012-04-05 11:22:00 補充:
何謂三分之一 (三個人有一個有工作 這樣算嗎?? 那我家是兩位有工作呢 超過了?!?! )= =? 那要申覆嗎= =??
答:第三類和第四類的規定: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11,890元)是一樣滴,所以說不是全戶應計人口平均月所得的問題,再說未有明確資訊的依據都屬概算,只能供您參考用;依分析您家應該符合高雄市低收入戶第三類資格,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2/6),父母只列計不列冊。
2012-04-05 21:28:07 補充:
版主 您好:
甭客氣!同時也感謝您給予服務的機會,希望對您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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