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公司因被老闆無預警解雇
除了沒拿到10天的提前預告工資,遣散費也沒拿到
(已經寄信給勞工局申請調解)
目前有幾點問題想請教一下
1.公司為周休二日之方式,但會有禮拜六需要去加班的情況
至於禮拜六加班費之給付,勞基法中說明,休假日加班薪資需加倍發放
倘若一個月薪資為3萬元 30000/240=125(時薪)
在一月份的第一個禮拜六加班一天
這樣一月份的薪資是30000+125*8*2=32000?
計算方式是這樣嗎?
2.因原公司薪資是以基本薪資+全勤獎金+伙食津貼 為主
我是因為月中接到老闆電話解雇,所以並未做滿整個月
所以全勤獎金就被扣除了(期間無請假、遲到)
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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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沒拿到10天的提前預告工資,遣散費也沒拿到
(已經寄信給勞工局申請調解)
目前有幾點問題想請教一下
1.公司為周休二日之方式,但會有禮拜六需要去加班的情況
至於禮拜六加班費之給付,勞基法中說明,休假日加班薪資需加倍發放
倘若一個月薪資為3萬元 30000/240=125(時薪)
在一月份的第一個禮拜六加班一天
這樣一月份的薪資是30000+125*8*2=32000?
計算方式是這樣嗎?
2.因原公司薪資是以基本薪資+全勤獎金+伙食津貼 為主
我是因為月中接到老闆電話解雇,所以並未做滿整個月
所以全勤獎金就被扣除了(期間無請假、遲到)
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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