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度的公司行事曆中,8月的某個週六被劃為上班日
關於補上班的原因,問完公司人資後,再自己查了一下資料好像稍稍的有點懂又不是太懂
因為週休二日是公務人員才有,所以公司有權要求我們上班達兩週84小時
只是公司人資口中的合乎勞基法的勞工上班時數上限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
跟當初公司應徵我談好的條件完全是兩回事阿~
勞基法是規範你最濫不能超過時數,而應徵的條件明明
寫的是比較優的周休二日制,而不是寫兩週工作84小時!
這樣跟你應徵答應我5萬一個月,結果只發基本工資一樣阿
你還是可以說你沒有違反勞基法阿~
重點不是在於你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重點是在於這些資訊應徵時沒有充分的說明跟揭露
重點是在於應徵的時候請寫清楚
'我們是兩週上班84小時但比照公務人員調班成週休二日
在某些時候因為換算的關係還是有補上班的情況'
而不是只說週休二日然後再叫我週六來補班!
(不知道這樣講有沒有道理,請版上的人資大大解惑
如果我的理解有錯誤,請原諒我對勞基法的不熟,因為我不是人資阿~~ >< )
--
All Comments